9月16日,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近日印发的《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厦门市残疾人团体意外险新标准进行说明。
为了鼓励残疾人通过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增加家庭收入,《办法》提高了经营补贴的一次性创业奖励给予。对于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民政部门登记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非法人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及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执照,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在领取经营许可证照且正常经营满半年后进行申请办理,已享受过一次性创业奖励者不再进行补贴。
以上奖励、补贴的申请对象需在今年10月15日前携相关材料向 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申请,逾期今年内将不再受理。
《办法》将残疾人社保补助对象扩大为所有自主创业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补助标准不变。安置了残疾员工的非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注册登记未满三年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也可为残疾员工申请相关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