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最高或可处十万元罚款
2019-09-27   作者:郑昭   来源:福建日报

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提交本次会议一审的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草案)。

为解决我省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生产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严厉打击涉渔“三无”(无船名、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行为,草案对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明确规定了应当核定船名、登记船籍港、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以及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草案规定将没收船舶和渔具,同时可以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同时,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三无”船舶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转载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反规定的,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郑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