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将有新说法
2019-10-18   作者:颜旭   来源:农民日报

为进一步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近日生态环境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各方征求意见和建议,该《办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规定:“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累积性的特点,常常存在发现污染时已经找不到责任人,无法认定责任人的情况。针对这一现状,《办法》中指出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出现周边有明显污染源排放的、倾倒、堆存、填埋有毒有害物质或固体废物的、投加不合格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启动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土壤污染将纳入土壤污染责任人,需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控和修复。考虑到个体农户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不属于当前的突出问题;且多数情况下,由个体农户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责任,不具有经济技术可行性。《办法》未将因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个体农户纳入责任人认定范畴。

  《办法》还规定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主要适用于耕地、园地、林地、草地。

责任编辑: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