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未成年人保护牵动各方关注
2019-10-31   来源:新华社

近年,各地积极推动出台相关措施,强化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优化农村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但是,由于农村未成年人数量众多,不仅生活在广大农村以及城乡接合部,而且越来越多流动于异地城市,有的与父母长期分离,在亲情关怀、成长教育和安全保护等方面均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作为未成年人关爱工作的重要一环,农村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令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牵肠挂肚。在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当天的分组审议中,他们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完善,纷纷给出自己的建言献策,呼吁明确或增加规定,促进各方和衷共济协同发力,织密农村未成年人保护的网络体系。

  建议明确营养干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蔡昉,建议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营养干预体现在法律条款中。他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未成年阶段是人力资本形成重要时期,人力资本形成的途径,最主要的就是营养和教育,这两条既影响一个人的终身发展,也是目前薄弱环节,是社会流动性不充分、收入差距仍然较高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具有代际遗传的性质。

  着眼于为长期人力资本的培养打好基础,也是为巩固2020年实现脱贫目标的成果,蔡昉建议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二章“家庭保护”部分第14条“为未成年人提供衣食住行、医疗保健等方面的生活照顾”改成“为未成年人提供符合社会标准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等方面的生活照顾”;第三章“学校保护”部分,希望在适当地方增加规定,明确寄宿学校或者午间就餐的学校要提供符合营养标准的餐食;第六章“政府保护”部分,建议明确“保障学前教育的发展”并增加关于营养干预的规定。

  蔡昉还以在贫困地区的调查为例进一步说明增加营养干预规定的必要性:影响孩子发育成长的最重要健康因素有3条,一是近视,二是贫血,三是蛔虫。有些研究团队进行干预实验,比如给部分孩子提供眼镜、营养药片和祛虫药片,并与没有干预的孩子比较,这些孩子的身体状况如身高发育、注意力、行为表现以及学习成绩都明显提高。目前,实施的营养餐项目也证明其效果。

  建议强化家庭责任

  郑功成委员认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目前存在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并存的现象,同时,存在家庭和社会责任不平衡问题,家庭保护不足、管教不足兼有,社会也是这样,需要平衡好保护与惩戒、家庭与社会的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他建议,首先要适当强化家庭责任,更加明确父母及监护人的责任,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加以约束。郑功成委员谈到今年在一个国家级贫困县调研的例子,当时发现当地辍学率快速下降,数以万计的未上学儿童或辍学儿童进入学校,甚至教育设施不足出现急需支持的情况。这种良好局面,实际是因为当地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措施约谈家长,强调其不送子女入学是违法行为,如果再不送孩子上学,将要承担违法责任。采取这样的措施是有效的,保障了儿童的受教育权。

  李康委员从到学校调研时幼儿园、小学老师反映的问题谈起,“现在最困难的不是教孩子,而是要教孩子父母如何当父母。”城市年轻父母和外出务工经商的年轻一代农村父母,管孩子的意愿减弱,把孩子丢给老人管教的很多。在这样新形势下,修改法律要关注年轻父母履行职责的规范和引导问题。还要配套年轻人在意的惩罚条款,比如和经济、贷款、就业等挂钩。

  另外,李康委员建议解决历史问题要注意新情况,比如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现行法律第16条在保护留守儿童问题上作了相关规定,这与原来实践是相适应的。但是,明年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各级党委、政府对留守儿童保护已经形成一系列较为配套的措施,特别是坚持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想方设法让孩子留在父母身边,探索实施了许多有效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办法:一是到城市打工农民能留在城市的,孩子可到城市居住、读书,享受同城待遇,包括上学各种保障。二是如果留不下来,保证父母能回去干活,在乡镇或者村、社区结合产业扶贫搞扶贫车间,让年轻母亲在家中干活兼管孩子。三是加强乡村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有营养餐、图书室、音乐室、球场,各方面必须达到标准。四是乡村振兴战略吸引在外闯荡见过世面的农村青年回乡创业。如今,未成年人保护法迎来大修,在修订相关条款时,应该根据新形势作些表述调整。

  建议明确政府责任

  朱明春委员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21条规定的委托照护制度非常必要,适应了现实中存在着大量农村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同时,他建议充实政府责任内容。这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照护的,应当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在朱明春委员看来,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不够明确。他建议对这些留守儿童所在地的政府、机构也要明确责任、义务,比如应登记掌握情况,也应以合适方式对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等情况做到了解、掌握,并给予关爱和指导。

  列席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岳喜环,来自安徽泗县泗城镇花园井社区。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委托照护情况,她建议明确责任。岳喜环说:“虽然儿童之家、四点半课堂等在社区里都有设置,但没有明确的规定,都是发动社会力量、志愿者来做的。政府保护这一块,是到乡镇一级,能不能打通‘最后一公里’,明确规定政府哪些部门在基层的管理责任,如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政法等,责任要明确。费用也要给予支持,建议真正落实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全国人大代表赵国祥,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38条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的内容,提出社区里有社会服务工作站,是否可以补充规定社区社会服务工作站协助开展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26条规定,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因家庭或者自身原因处于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马志武委员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学校可以配合,但不宜明确为学校的责任,否则会变成对学校的考核考评要求,建议在草案修改时要考虑“该由学校承担的不含糊,不该学校承担的别强加”。

责任编辑: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