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7日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案明确了捕捞船舶应当具备的条件,增加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可没收船舶和渔具,并处2万~10万元罚款。
为严厉打击涉渔“三无”(无船名、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行为,修正案增加规定,明确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应当核定渔业船名、登记船籍港、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违反这一规定,需承担上述法律责任。
修正案还在加强渔船安全管理,有效解决渔船安全监管难题方面有一系列新规定。修正案增加规定,要求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船通信导航系统、渔业应急指挥系统建设,推行使用渔船安全救助终端、渔业海况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立渔业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为有效遏制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问题,切断渔业辅助船为其在海上提供运冰、运水、转载运货等保障服务的“黑色产业链”,弥补休渔期和涉渔“三无”船舶的监管漏洞,修正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三无”船舶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转载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反规定的,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