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的通知
2019-12-10   来源:农业农村部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是1984年经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建立的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系统,持续运行35年来积累了丰富翔实的调查数据,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指导农业农村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决策参考。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要加强乡村统计工作和数据开发应用,建立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农村固定观察点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决策参考作用,现就做好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展调查对象 

  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顺应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在巩固完善农户常规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健全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主体的调查,逐步强化对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园区、餐饮民宿、农村电商、农业社会化服务等行业主体的调查。在坚持完善村庄调查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将乡镇纳入农村固定观察点常规调查。 

  二、调优调查样本 

  为科学地反映乡村振兴的进展和成效,要适当扩大样本规模,调整样本布局,提高样本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既要保持大多数样本的连续性,巩固固定观察的优势,又要根据现实情况变化,及时更新部分样本,体现快速灵活的特点。对已经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地区的观察点,样本要逐步减少和退出;对正在工业化、城镇化地区的观察点,样本要保持稳定和不变;对传统农牧区的观察点,样本要适当增加和提升。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本地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样本。对运行良好的省级农村固定观察点样本,择优纳入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样本。 

   三、健全指标体系 

  要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依据《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统计标准及农业农村部统计监测要求,突出农村固定观察点社会经济统计调查的属性和特点,修改完善充实调查指标体系。 

  乡镇调查内容,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适应增加乡镇调查样本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调查指标体系。 

  村庄调查包括:经济概况,人口、农户和劳动力情况,农村各类经营主体情况,土地情况,产业基础设施、物质装备情况,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居环境情况,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基层组织和乡村治理情况等方面。 

  农户调查包括:家庭成员及就业情况,土地情况,固定资产情况,粮食作物生产经营情况,市场信息获取情况,大宗经济作物及园地作物生产经营情况,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情况,林业生产经营情况,农林牧渔服务业情况,乡村第二、三产业经营情况,出售农产品情况,购买生产资料情况,全年收支情况,成本收益情况,全年主要食物消费情况,主要耐用物品年末拥有量及居住情况,信息消费情况等方面。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一二三产业融合主体调查包括:所属主体类别,负责人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活动和销售情况,成本收益情况,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田头市场情况,冷链物流情况,新产业新业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公共事业发展,经营模式和绩效,扶持政策等方面。 

  四、强化调查实施 

  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一年一度的乡镇、村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一二三产业融合主体的常规调查,提高报表填报的时效性,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和水平。在做好常规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针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重大问题专题调研。 

  省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及时布置、督促调查、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数据审核和上报工作。县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农户,定期检查、指导观察户做好记账,做好汇总和数据录入上报工作。村级辅助调查员要辅导、帮助观察户做好记账工作,提高记账水平和数据质量。县级调查员和村级辅助调查员要收集上报典型案例,及时反映苗头性和突发性问题。 

  省级和县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调查村、调查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样本管理工作。县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和村级组织要做好调查档案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强化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计算机、服务器等硬件设施设备,开发应用信息采集移动终端和程序,提高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效率。积极开展数据实时直报系统试点,实现数据采集实时上报、数据问题实时反馈,进一步提高农村固定观察点快速反应能力和水平。 

  五、提升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创新数据质量核查机制,健全数据质量反馈机制,把数据质量作为考核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的主要依据。要建立健全调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加强数据管理和维护。强化数据源头质量控制,加强对观察点农户记账的管理工作。各级调查员要积极入户督促、检查和指导记账工作,增强记账工作时效性、持续性。省级和县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记账农户和村辅助调查员培训指导工作,提升农户记账技能,提高记账数据质量。要加大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让广大记账农户树立“为国记账”的理念,记好账、记准账、记全账。 

  六、创新数据开发研究 

  围绕党和国家“三农”决策需要,对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确定的重要研究课题,利用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调查优势和数据优势,加强分析研判、预测预警,及时发现和反映农业农村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提出有操作性、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在有条件的地方,部省共建区域性数据分析研究中心。围绕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理论问题,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学术机构合作,开展基础研究和理论创新。围绕农业农村热点重点问题,确定研究题目,与各类智库合作开展研究。鼓励省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围绕党和国家“三农”决策部署,以观察点调查数据为依托,开展乡村振兴有关重大问题调查研究。通过上下联动、多元合作,开发利用数据和决策咨询研究,吸引智力资源向“三农”研究领域集聚。要以《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完善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数据使用和管理制度,强化数据使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七、强化组织体系建设 

  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实工作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为做好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县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按照调查户规模在农村固定观察点村设置相应数量的村级辅助调查员。 

  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把提高调查员素质,纳入各级乡村人才培养计划予以重点支持。省级和县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把好调查人员入口关,切实把懂统计业务、懂农业农村的优秀人才吸收到观察点调查人员队伍中来。要切实加强和做好各级调查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查人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调查业务素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要重点做好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管理人员和有关师资的培训工作,省级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乡镇或村级辅助调查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和各级调查员的业务水平。 

  八、加大资金投入 

  对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农户记账和村级辅助调查员相关经费给予合理保障,相应经费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地要加大对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的资金支持力度,在项目安排、资金投入等方面向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倾斜,建立调查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各地积极增加辅助调查员经费。建立村级辅助调查员考核奖励制度,国家对考核优秀的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县级调查员和村级辅助调查员给予表扬和奖励,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村级辅助调查员创先争优评比活动。 

  九、完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各级农村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要根据乡村振兴的需要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员管理制度》《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等,修改和完善《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管理规定》《农村固定观察点优秀记账户评比办法》《观察点调查经费使用办法》《观察点数据使用管理办法》等。各地农村固定观察点管理部门,要参照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管理制度,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实施适合本地的相关管理制度。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1月15 日

责任编辑: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