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树节拟入法律 严管采伐许可证
2019-12-25   作者:李秀萍 高雅   来源:中国农网

森林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12月23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将植树节写入法律,大力推动植树造林;拟收紧采挖移植林木管理,明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12月20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三次会上,新闻发言人岳仲明表示,此前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22位社会公众提出的201条意见和1封群众来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按照1979年2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植树节的决议,3月12日为我国的植树节,建议增加植树节的规定,大力推动植树造林。为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森林保护宣传教育的内容,提升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草案三审稿修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合并规定有关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内容,并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草案三次审议稿合并修改为:为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定期公布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的内容;增加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的内容;增加规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现实中一些企业、单位采挖移植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比较突出,对这种行为应按采伐林木加强管理。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以与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相衔接。草案增加规定如下:一是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二是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此外,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森林保护和执法方面的职责。依照现行森林法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有关条款规定的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根据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后职能不变的要求,草案三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同时增加规定: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责任编辑: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