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70年来,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经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取得了重大成就,对中国农业农村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
颁布《土地改革法》。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通过土地改革,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幅提高,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
三次修正《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经过1998年修订和1988年、2004年、2019年三次修正。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管理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三个方面。
颁布《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该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产品流通、农业投入、农业科技教育、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国家对农业生产的宏观调控等做了规定。
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解决农业执法多头分散、执法缺位、不到位等问题,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自1999年起探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26个省明确设置省级综合执法机构。
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正该法的决定。这部法律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经营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废止《农业税条例》。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2600余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农业税的取消,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颁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完善了相应法律责任体系,进一步规范了农产品产销秩序,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满足农民群众合作起来的需求,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正式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创新了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