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既是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产业,还是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渔业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分组审议。这次渔业法执法检查,是1986年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委员们认为,报告紧扣“依法”二字,用数据说话,内容全面详实,问题分析透彻,建议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对于报告提出的尽快修改渔业法、建议将渔业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委员们认为十分必要。
据悉,渔业法自颁布以来,曾于2000年进行一次大修,之后将近20年没有进行过实质性修改,在法律责任、渔政执法、制度配套等方面存在不少空白和问题。目前,社会各界对推动渔业法修法的呼声很高。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尽快启动渔业法的修法工作。
深入研究渔业发展新情况
“我在基层调研时,各地的渔政干部反映渔业法的许多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李钺锋委员举例说,比如,渔业法在2000年修改时引入了捕捞限额制度,但既未同步建立配套制度,也未将渔获物上岸后的流通环节纳入监管。此外,对休闲渔业、渔业船员管理等渔业发展中的新情况需要在渔业法中予以明确或完善。建议结合本次执法检查掌握的情况,对渔业法存在的一些条款内容不明确、渔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未有规定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李锐委员对渔业法修改提出多个建议,包括:明确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电鱼等违法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增强执法可操作性;细化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和不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处罚条款,为有效开展渔业水上安全监管、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法律依据。
“要主动适应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变化,理顺渔业渔政管理体制机制。”谢广祥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渔业、公安、海事、市场、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健全多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好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和禁鱼期捕捞等非法捕捞行为。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
分组审议中,一些委员关注到了渔业执法震慑力不足的问题。
“现行渔业法相关规定存在欠缺,违法成本较低,渔业执法震慑力不足。”李钺锋指出,现行渔业法中罚款额度大多为5万元以下,处罚力度不够。刑法规定“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捕捞案件相对不起诉、单处罚金、判处拘役管制比例较高,且适用缓刑较为普遍,犯罪成本低。
为此,李钺锋建议,进一步加大渔业法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等违法行为,同时修订完善渔业法实施细则,细化有关规定,适度提高处罚标准,增加行政处罚可操作性。
重视退渔转产渔民保障问题
根据中央部署,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从2020年起实施为期十年的禁捕,部分捕捞作业渔民需要上岸转产。审议中,有多位委员关注到了退渔转产渔民的保障问题。委员们建议做好安置退捕渔民保障工作,确保其能上岸、有产业、能发展、稳得住。
“既要严格执法,还要有渔民权益的保护;既有执法之责,又要有济民之责。”王宪魁委员发言中强调要保障和维护渔民的权益。他建议,科学划禁养区,按照多规合一要求,深化改革,各项职能整合,将养殖水域滩涂纳入国土统一规划、综合管理,让渔民放心投入,大胆发展。
谢广祥建议,要像重视“失地”农民问题一样重视退渔转产渔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要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生态补偿、社会保障等多种措施,切实解决渔民的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