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手段推进我省远洋渔业良性发展
2020-03-24   作者:李兴国   来源:福建日报

在现阶段,发展海洋经济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手段。远洋渔业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农业农村部颁布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

福建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远洋渔业的发源地,早在1985年3月,中国第一支远洋渔业船队就从福州马尾港启航赴西非海域捕鱼。福建省“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到2020年远洋渔业产值居全国首位。近年来,借助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契机,福建大力推进远洋渔业发展,截至2019年7月,全省有远洋渔业企业30家,外派渔船总数达600多艘,作业海域分布在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三大洋公海,建立了9个境外远洋渔业基地,行业综合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远洋捕捞产量、远洋企业数量、远洋渔船数量均居全国前三。福建涌现出福州宏龙、福州宏东、连江远洋、平潭安达等较为知名的远洋渔业龙头企业。福州马尾港已成为全国最大的远洋渔获物集散地。2019年7月,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获农业农村部批复建设,这是农业农村部批准设立的第三个国家级远洋渔业基地,标志着福建远洋渔业发展进入了新时代。

虽然近年来福建远洋渔业发展迅速,成就斐然,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该行业的发展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宏观经营环境存在不尽完善之处。目前规制远洋渔业的国家层面法律制度显得陈旧缺漏,本省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远洋渔业“走出去”的宏观经营环境有待改良优化。二是微观经营主体存在多方面短板。我省远洋渔业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实力总体偏弱,其在生产经营价值分工上多处于产业价值链条的中下端,创新能力普遍不足,且多是单兵作战,同行之间互动交流合作少,抱团发展不足,抗风险能力差,部分企业经营行为短视无序。由于特殊的作业环境,远洋渔业企业普遍缺乏合适称职的远洋渔业船员,远洋渔业人才培育和储备不足。面对我省远洋渔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了从制度上予以根本性解决,确立远洋渔业发展长效机制,有必要基于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以法治手段来应对处理上述问题。通过法治手段推进新时期我省远洋渔业良性发展,必须围绕远洋渔业法的创制与法的适用这两个方面来展开。

首先必须确立一套健全合理的远洋渔业法律制度。目前在国家层面,只有农业农村部出台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属于效力较低的管制性行政规章,很多条款表述及管制措施并不能适应当前远洋渔业发展的实际情势。而从我省层面来看,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6次修订,但执法检查中基层反映仍存在不少问题,如缺少涉渔“三无”船舶的明确定义,没收拆解涉渔“三无”船舶缺乏有效法律依据,对违规网具监管方面规定不够明确,难以实施强有力的精准打击等,这些问题都亟须通过修订福建省实施渔业法的办法来予以解决。自2012年以来省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等,均属于约束性较差的政策性文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法规。为了以法治的长效机制更加有力地推动我省远洋渔业良性发展,有必要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及其他上位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福建远洋渔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制订一部系统性、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与上位法的一致性的本省远洋渔业地方性法规,构建福建省远洋渔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法律规则,从而解决福建远洋渔业 “有法可依”的前提性问题。在该部法规的实体内容设计上,应与时俱进,改变以往重管制、轻服务的刚性模式,适应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产业发展的总基调,参照近年来国际渔业管理规则的最新变化,注重合理引导、适度扶持、有序监管相结合的立法原则。为此,在该部法规中,建议界定如下主要内容:一是企业从事远洋渔业的资质条件。为加快海洋强省战略,推进我省远洋渔业转型升级并做优做强,杜绝低端竞争,应在国家层面《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所设准入门槛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我省企业从事远洋渔业的资质条件,具体可从企业的注册资本、自有渔船数量、适任船员配置、投资者经营信用记录等方面作出明晰规定。同时,鼓励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通过新设、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联合创办远洋渔业企业集团,提升企业资质条件。二是对远洋渔业企业的扶持措施。应总结自2012年以来省政府出台的四个政策性文件中所提出的对远洋渔业企业进行扶持的有益措施,以更权威更具约束力的立法形式,在《福建省远洋渔业条例》中详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远洋渔业企业予以的财政、信贷、税收、保险、经营用地、人才储备培养的具体扶持举措。三是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管机制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引导我省远洋渔业企业规范有序发展,尽量减少其在境外作业时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防范各类运营风险,在拟出台的《福建省远洋渔业条例》中,应清晰界定对远洋渔业企业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机制。

在以法治手段推进福建远洋渔业发展进程中,“有法可依”仅是前提条件,真正要实现法治化目标,还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已出台的法律规则执行到位。为此,笔者建议,应从如下方面去确保法的实施:

培育法治意识,提高主体对依法办事的主动认同。远洋渔业法律规则欲得到持续有效执行,唯有主体对之确实的体会认同才能实现。为此,首要的是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各市县对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远洋渔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环节,要确实依法办事,高效透明地为省内远洋渔业企业提供行政服务。其次,要完善远洋渔业相关的法律惩罚机制,确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公众,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得到应有的惩罚,如此法律才会得到广泛认同,推行法治才会有一个适宜的社会环境。

健全远洋渔业企业的法律事务组织机构和执行机制。远洋渔业企业是福建远洋渔业发展的主导力量,这些企业对法律事务的应对直接决定了福建远洋渔业的法治化水平。为了确保涉及远洋渔业的法律规则体系能在实务层面得到贯彻执行,首先是福建远洋渔业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法务机构。远洋渔业企业在境内外作业运营中会面临诸多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大多具有行业特殊性及跨国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因而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企业法务机构来处理应对上述法律问题,奠定实施法律的组织基础。其次是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法律评估核查机制。对远洋渔业企业来说,从项目开始直至后续运营,会面临一系列重大的经营投资决策。对这些决策,为了防范法律争议风险,应当调动自身法务人员,必要时包括利用外部法律服务机构力量,对照远洋渔业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的法律调查分析,并据此形成书面的法律评估分析报告,企业的管理层须基于上述评估分析报告才能最终作出相应的决策。

夯实福建远洋渔业法律人才资源支持基础。必须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着力培养储备一大批能真正适应福建远洋渔业法务实践需要的法律人才队伍。高等院校的法学毕业生,是远洋渔业法律人才队伍的最根本储备资源。福建省内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应认清我省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发展远洋渔业的大形势,突出特色,调整办学培养方向,优化专业方向设置,着力兴办与远洋渔业、海事法务相关的专业方向。通过采取与企业及司法实务部门对口合作的途径,改进教学实训模式,培育出一批具有现代法律职业精神,系统掌握网络信息技术、国际商务、远洋渔业及海事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技能的法学毕业生,使之成为能确实服务于福建远洋渔业发展的法律职业人才。

责任编辑:郑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