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从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月25日审议通过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捕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作出了明确规定。
《决定》明确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野生动物,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明确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所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餐饮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所、平台或者其他交易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揽、诱导顾客,并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决定》要求对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医药利用、公众展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须进行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决定》还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加重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