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为包括农民合作社在内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发展工作指明了路径和方向。
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共同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合作社在全国各地蓬勃兴起,正逐步成为重要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在带领农民建设现代农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合作社这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既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历程,也是向高质量发展不断迈进的历程。截至2019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0.1万家,产业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农产品,并逐渐从传统种养业向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旅游农业、民间工艺制作和服务业延伸,呈现出“合作社+”的积极态势,在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承载性作用。但与此同时,合作社也面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实力不强等问题,特别是部分农民合作社运行不够规范,成为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已有的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不是问题,关键是如何规范提升、促进良性发展,牢牢把握住质量和效益这条生命线。要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问题,坚持规范与创新并举、质量与效益并重,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探索系统、集成、整体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方法和路径,构建激励约束相容、多方协同的政策支持体系。关于《规划》中提到的目标任务,我有如下几点认识:
一是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这是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最为迫切的任务。首先,要推进依章办事,指导农民合作社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切实发挥章程在依法办社中的基础性作用。目前这一点是我国不少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中的短板。要把章程管理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协同起来,建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让农户成员积极参与社务管理、乐于参与社务管理,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次,要突出抓好财务规范,落实盈余分配,将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摆在各类试点或示范创建的突出位置,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再者,要做实成员账户,理顺农民合作社产权关系,以成员账户管理实现农民合作社良性治理。
二是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这是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联农助农富农的真正体现。中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大量的小农户将长期存在。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合作组织,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又是一个社会组织,更是乡村治理的重要载体,在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生态保护、文化传承、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着多维功能。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要顺应产业发展逐步交叉渗透的变动趋势,立足自然风貌、田园风光、乡土风情的优势,引导农民合作社从单一业务向产加销多种业务拓展,由生产领域向生产生活生态深度融合转变,深入挖掘农业多功能性,增强综合服务带动能力。当然,农民合作社功能分化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顺应农民合作社发展阶段性特点,既不能忽视,也不能人为扩大。
三是促进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这是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代表了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发展趋势。实践表明,多数单体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经济实力不足,发展能力不强,难以有效应对激烈市场竞争,迫切要求加强联合与合作。此外,《规划》还提出,“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的单体农民合作社。”这一规定,是《规划》中的一大亮点。新修订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赋予联合社法人地位,在法律上解决了联合社法人资格的问题。尽管近些年来联合社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公司等市场法人相比,仍存在联合不紧密、经营松散、品牌化不强等问题。鼓励农民合作社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为农民合作社提升自身实力提供了新路径。
四是加强试点示范引领。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示范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法。试点示范能否发挥引领作用,直接关系到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成效。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是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完成上述三项任务的重要保障。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农业农村部先后批复了两批整县推进试点。这些试点单位坚持“量质并举、以质为先”,不断创新工作手段,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有力促进了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是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先进代表,对于农民合作社创新实践发挥着重要引领作用。《规划》提出,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可见,对于整县推进试点如何推动、示范社如何创建、怎么管理,《规划》中都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下一步,建议继续抓好此项工作,强化试点示范引领,聚合资源要素,完善支持政策,推动《规划》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