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通知强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根据要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标准。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于人均耕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对于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现象,通知予以明令禁止。通知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通知还列举了不得批准宅基地的几种情形。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 不得批准宅基地。
这份通知还就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环节、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等事项,提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