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近日,我省印发《关于做好文化旅游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安全有序开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文化旅游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提高常态化防控条件下的精准化水平,推进文旅场所安全有序开放。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开放安排、防控措施、组织实施四部分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了文化旅游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安全有序开放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预防为主;二是坚持预约、限流等方式;三是坚持常态化精准化防控;四是坚持分区分级管控。
《实施意见》提出了文化旅游场所安全有序开放的具体安排:
一是积极开放旅游景区景点。各地党委政府对旅游景区开放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地要在做好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推动景区复工复产,并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和安全有序开放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福建省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和安全有序开放工作导则》,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技术指南,切实做到景区限量开放、预约开放、错峰开放、有序开放,严防无序开放。各地要积极帮助旅游景区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进一步提高A级景区开放率,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推动省内重点旅游村有序开放。
二是有序开放室内文博场馆。各地党委政府要在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积极指导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在巩固提升线上数字文化服务的同时,稳步推进恢复线下开放,实现线上线下同步互动,丰富服务内容和形式。已经恢复开放的县(市、区)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要根据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要求,逐步实行正常的开放时间、开放项目、开放范围,合理调控入馆人数;在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在报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可举办各类必要的会议、活动;尚未恢复开放的场馆在继续开展线上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同时,积极推动有序开放,恢复开展线下服务;乡镇文化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认真做好恢复开放工作预案,符合条件的场馆逐步、有序地恢复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尚未恢复开放的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要按照国务院及我省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新要求,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进文博单位恢复开放和复工的指导意见》,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恢复博物馆开馆工作,组织做好今年第44个“5·18国际博物馆日”等相关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开放,积极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三是逐步开放密闭式文旅场所。全省剧院等演出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防控措施到位、确有把握的前提下,低风险地区,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可以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暂缓举办中大型演出活动,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中高风险地区,暂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同时只能开一个剧场。要严格控制上座率,适度控制演出时间,演出单位应为当地及省内院团。国内及国际疫情防控形势全面恢复正常后,再逐步恢复引进各类演出。在防控措施到位、确有把握的前提下,由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研究确定娱乐场所(含游艺厅)、网吧等空间相对密闭且人员集中场所,逐步安全有序恢复营业。
《实施意见》明确了文化旅游场所有序开放的具体防控措施及相关量化指标。比如,在旅游景区景点防控上,要求景区游客接待量按不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的30%把握;在博物馆防控上,要求瞬时观众流量不超过最大瞬时流量的30%;在剧院防控上,要求将观众人数控制在剧院总座位的30%以内;在娱乐场所(含游艺厅)、网吧等场所防控上,要求入场人员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单个房间也不得超过该房间最大承载量的50%。
《实施意见》对组织实施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二是落实部门主管和监督责任。三是落实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四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五是加强信息化支撑。六是加强宣传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