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简称《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特点,全流程、全链条综合施策,在落实各方责任、坚持源头防控、完善制度体系、夯实工作基础、加强监督管理、完善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具体措施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为了从源头防止因建设资金不落实、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意见》强调工程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审慎决策,依法合规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具体担保形式可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支付时,依法按照约定的担保方式进行处置,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合同是结算和工资支付的重要依据和保障。《意见》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需要,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坚持农民工先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原则,用工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应当通过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依据《条例》相关规定,《意见》要求,在加强合同管理的基础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农民工信息进行实名登记,汇总、核实农民工个人信息,统一管理所承包工程中的农民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发生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其依法保存的材料。
《意见》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要求,按“无拖欠可减免、有拖欠可提高”原则实行差异化管理,完工后无拖欠应及时退回,既引导企业做好工资支付保障,同时也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在总结近年来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基础上,强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压实用工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所负直接责任。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农民工培训和普法教育,提高农民工劳动技能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加强组织领导,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的重点内容,注重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更加有效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