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6〕134 号
2016-08-19   作者:   来源: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冷链物流加快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保障建设用地

  强化用地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冷链物流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冷链物流作为准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予以倾斜。2020年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至少建设一个与本地产业布局和消费需求相适应,有特色和前瞻性的低温物流园区。泉州南安、福州闽清等尽快建设进口活牛加工冷链物流集中区;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南平、宁德等市在特色农产品产区分类发展预冷设施和集配中心;福州、厦门、泉州等市在福州港、厦门港、湄州湾港、新泉州港等沿海港口重点建设低温物流中转基地。

  确保土地供应。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低温物流园区、专区、预冷和集配中心、冷藏运输、配送中心等项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属于省级重点(以上)的冷链物流项目,用地指标由省里统筹安排。对为生产配套的冷链物流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冷链物流企业,允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首付50%,其余价款一年内付清。经批准开山、填海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冷链物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使用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10年。利用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造建设冷链设施,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物流仓储设施属于生产性建筑,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人防办

  二、支持设施建设

  支持低温物流园区建设。积极引进、培育冷链物流龙头企业,支持建设集生鲜农产品交易、仓储、运输、加工、检测、集中配送等功能于一体,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低温物流园区。鼓励低温物流园区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现代物流专项)和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对评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由省发改委按规定予以500万元补助。

  支持产地预冷集配中心建设。支持建设具有预冷、冷藏、初加工、调运等功能的果蔬、食用菌等特色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对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0万元(以上)、冷库容积25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农业厅按不高于投资额30%、最高50万元予以补助。

  支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对本省运输企业购置节能、环保冷链运输车辆、全程温湿度监控设备、蓄冷保温(隔热)箱、联运冷藏集装箱,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按不高于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

  支持建设改造冷库设施。支持现有冷库改造提升,对完善封闭式装卸站台、电动滑升式冷藏门和防撞柔性密封口等设施并实现全封闭式作业的,由省商务厅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对新建3000立方米(以上)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智能型高端冷藏设施项目的,由省商务厅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对实施LNG冷能利用、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的冷链物流建设改造项目,参照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补助政策,由省经信委按每吨标准煤200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支持批发市场建设低温物流专区。支持生鲜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低温物流专区,配建冷藏设施、冷链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等,对冷库容积3000立方米、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商务厅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支持零售企业建设终端低温设施。支持生鲜农产品零售企业建设低温仓储配送中心、冷库,购买冷藏车、冷柜、蓄冷保温(隔热)箱等设施设备,对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由省商务厅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支持低温配送中心建设。对新增投资3000万元(以上)、冷链物流运营面积占总用地面积60%(以上)、已运营的低温快递仓储配送中心,由省经信委按投资额5%、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支持低温快递服务网络建设。对与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在我省运营满6个月且快递综合服务网点达100个的低温快递企业,由省商务厅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在农村建设低温仓储、购置带有统一标识的冷藏货运车辆、建设农村冷链物流配送体系的项目,由省商务厅按不高于新增投资额10%、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支持冷链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国家级3A(以上)冷链物流企业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省经信委按不高于投资额1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支持第三方冷链信息平台建设。对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集在线交易、信息发布、位置跟踪、技术咨询、产业动态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第三方冷链物流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由省发改委、数字办认定,一次性予以最高300万元补助。

  支持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冷链物流企业,由省质监局从省标准化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分别予以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

  上述资金补助具体细则,由省各有关部门分别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项目申报指南予以进一步明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

  三、实行融资倾斜

  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持续加大对冷链物流行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息。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允许库存产品等有价物资和冷藏运输车、冷藏集装箱等资产作为抵押,给予一定比例流动资金贷款。积极发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在途货物抵押、应收账款融资等物流金融业务。对为小型、微型冷链物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由省经信委分别按年度担保额10‰、16‰予以风险补偿,单家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冷链物流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由省经信委按不超过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5‰予以风险补偿,单家融资租赁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申请专项建设基金,补充抵押贷款等政策性信贷资金。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四、减轻税费负担

  实现价格公平。冷链物流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冷库用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列入电力用户准入名单的冷链物流企业,可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物价局

  适当减免费用。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本省装运符合规定的冷鲜、冻鲜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征通行费。对国际标准冷藏集装箱车辆,按《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执行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计费。鼓励冷链运输车辆采用电子缴费方式享受通行费优惠。对涉及冷链物流企业收费,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执行。新置冷链设备、仪器的验证费、检测费、校准费,由企业注册所在设区市财政予以50%的补助。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物价局

  合理计扣税负。冷链物流企业装备和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冷链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折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时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

  五、优化公共服务

  提供通行便利。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逐步放宽对冷藏配送货车的城市交通管制,积极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行驶路线及时段、停靠时间和地点后,给予城区通行权和停靠权。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鲜活农产品实行“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加强统计分析。统计部门支持和指导相关主管单位建立冷链物流行业统计分析制度,开展行业数据收集分析等基础性工作。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经信委、商务厅

  加快人才培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工)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增设冷链物流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校企合作,设立实训基地。开展冷藏加工企业的机房和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在职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引进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人才,享受本省引进人才、总部经济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商务厅

  加大科普力度。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自媒体等新媒体加大冷链科普宣传力度,免费发放科普小册,组织冷链专家宣讲团科普宣传,在中、小学开设“食育”课程,开展冷链知识讲座等,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与冷链关联的认知度,转变消费者理念。

  责任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省教育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实施全程监管

  落实国家和省里已颁布的《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食品冷冻库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等,严格实施生鲜、冷鲜、冻鲜农产品全程监控与质量、鲜度追溯、市场准入制度,在零售企业、餐馆酒店等关键环节把好准入关,全面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建设全省食品监管数据中心,将食品冷链过程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行农产品温湿度全程监控、全程追溯。对生产、收购、加工、仓储、运输、零售、配送等相关市场责任主体在温控保鲜方面依法依规经营情况进行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海洋渔业厅

  以上措施执行至2020年底。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进落实。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等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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