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鱼户为驱赶渔排鸟类 非法制造枪支获刑
2020-11-05   作者:李显清   来源:闽东日报

 养鱼户为驱赶鸟类非法制造“土铳”,最终触犯刑法。日前,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陈某僚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僚为驱赶水库渔排上捕食的鸟类,以他人的土铳为样本,将此前收集的零部件进行打磨加工,组装成一支自制土铳,后又将枪管、枪身及枪托拆解,存放在杂物堆内。同年12月6日18时许,福鼎市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在陈某僚的渔排内查获其自制土铳的枪管、枪身部件、银色钢珠207颗、点火线4根、黑火药56.8046克及白色塑料管1根以及彭某某(另案处理)藏匿于被告人渔排上的一支自制土铳。后被告人陈某僚按民警要求,将枪管、枪身及枪托进行组装交给民警,并被当场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告人陈某僚的自制土铳机械结构正常,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可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在案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可证明被告人制作枪支的主观目的是为驱赶渔排上的鸟类,并非出于逞凶斗狠、作威作福的目的,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在制造后有使用该枪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郑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