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等有关要求,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出通知,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渔业尽快复工复产有关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在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尽快组织捕捞渔船、水产养殖、水产育苗等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落实渔业生产单位对本单位复工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生产单位要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并按要求做好新返员工管理工作;要制定疫情防控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确保复工生产不发生疫情传播;要负责做好各类生产工作场所和职工宿舍、食堂、室内活动场所、垃圾点等场所的清毒处理,落实设置测温点等防控措施,自行采购储备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要抓好复工后防控,加强生产人员健康管理,调整优化工作方式。
通知强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和保障渔业生产“两不误”。要充分发挥渔区乡镇、村居的力量,加强对渔业生产单位特别是外来渔业务工人员管理。要积极配合属地乡镇政府做好渔港码头等渔船渔民集中场所的疫情防控。督促渔船船东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船员健康信息。要积极对接交通、卫生等部门,切实保障水产品、渔业生产资料运输车辆的交通畅通,满足渔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同时,我局还研究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疫情期间水产养殖(育苗)生产单位复工导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渔船复工复产导则》,为各地复工复产做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