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古已有之,它是一个村有序治理的象征。一个村的村规民约若能充分体现绝大多数村民的意志,它便能得到村民的支持和尊重,若只是体现少数人的意志或者与绝大多数村民意志相悖,那它不仅不能得以实际施行,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
媒体报道,四川省达州市一村民为其87岁的母亲举行寿宴,村委会向他收取了650元“违规办宴席认识费”,当事人还被逼写了检讨书。此事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批评之声延绵不绝。
笔者对当地情况十分熟悉,民众宴席风日盛的情况属实,该风气一浪推一浪,逐年壮大,苦不堪言者不敢常年在家,只有外出躲避。从这则新闻所报道的一些事实可见,在当地确有不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了禁止操办宴席,出台这样的村规民约旨在制止日益上涨的宴席风,从立意和初衷来说,是值得肯定是,但是具体的操作办法却有待商榷。尤其是在这一起事件中,不仅情感上让人难以接受,在操作环节也超越了法律的范畴。
首先,村民委员会只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它不是一级政府机构,它只能在最基层通过民主程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即使是一级政府机构,在我国只有省一级或较大的市才有权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
其次,不管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构才能执行,翻遍我国所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制度,都找不到针对普通民众所谓的违规办宴席予以强制性处罚的规定,既然法律上都没有规定,村规民约是否能规定?
第三,办宴席本是一个凝聚亲情、友情,创造和谐氛围的民俗,一些宴席从古至今延续下来,本身也是一种文化的传承,比如寿宴,它能充分体现中华民族伦理道德中的孝道。尤其对于很多上了年纪的老人而言,何时办?怎么办?家家有不同情况,似乎难以用“一刀切”方式管理,关键在于要区分办寿宴的目的究竟是为了尽孝还是为了敛财?前者应予褒扬,后者应予制止。
第四,即使是为了敛财举办宴席,在处理时同样要区分,当事人若是党员干部者,党纪国法以及一些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禁止,自不必说;若是普通群众该怎么办呢?主要应采取劝诫、教化等道德范畴的手段来引导和制止,而不能采取强制手段,更不能侵犯公民财产和人身权利。这种强制性行为不仅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机构不能采取,村委会更不能采取。
但是也不能因为这里的村规民约有瑕疵就对其予以否定,也应该看到村规民约对农村治理的积极作用。从农村自治的角度看,“村规民约”能够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好的村规民约的确能纾解村民矛盾,引导村民走向文明,塑造和弘扬社会正能量。这件事也提醒各地村规民约的制定,不能过于草率,要充分发挥包括广大村民在内的主动作用,同时要真正通过民主自治的程序,不能只是几个村干部或少数人在办公室拍脑袋闭门造车,要确保出台的村规民约,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又符合村庄和谐发展和村民集体利益。
农村社会情况复杂,但是并不能因为复杂就采取简单粗暴的治理方式。移风易俗,是强力推行还是有序引导,问题背后彰显的是行政管理的艺术和智慧。罚办寿宴村民,这样任性的制度和权力难以服众也难以长久。村规民约如果制定得过于草率,或是不符合法理情理,不仅难以执行下去,也必然有损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在实践中,通过奖励和批评的手段,都有一定作用。如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枇杷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对不孝敬老人、婆媳关系不和夫妻关系不好、不送子女读书、家庭教育差的进行批评教育或公开通报,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对老、弱、病、残和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的帮扶和关爱;长期开展争当“好村民”“尊纪守法”“敬老孝亲”“卫生家庭”“文明家庭示范户”等评选活动,以家庭为单位逐条逐款实行计分和扣分的办法进行评选……因此,制定一个好的村规民约,除了村干部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工作,职能部门也要做好监管工作,不要让莫明其妙的村规民约出笼,让村规民约真正形成对法律和社区自治的有效补充治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