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泉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质量,根据泉州市监察委员会、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点工作要求,对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农业行政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给合泉州市施行农业行政处罚的实践经验,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梳理、制定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两张清单,并于2021年9月24日公布实施。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违反兽药、农药、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68项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针对具体情形采取说服教育、回访督促、行政告诫等相关监管措施,给予纠正、整改。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违反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农业机械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适用8种情形的,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两张清单”,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对市辖区农资经营门店、动物诊疗机构、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执法巡查检查中,对监管领域中发现的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违法违规问题,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依规按其相对应的自由裁量处罚幅度从轻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两张清单的实施中,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农业执法机关在依法依规、公正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中,既能及时制止、惩戒违法行为,有效保护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激励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有效提高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同时,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感受到“执法的温度”,真正增强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