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近日印发的《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违反细则将终身追责。
近期沿着海南岛海岸带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尽管经过多次检查和整治,但一些海岸带区域仍存在违规占用、滥挖滥采、违规建设房地产项目、破坏海防林、污水垃圾直排入海等现象,刊发的报道引起各方重视。
细则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纳入海南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划定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实施严格保护措施。
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等开发建设活动。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选址无法避开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均要报省政府批准。
目前,海南省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已划定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115.45平方公里,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48.86平方公里,共占海岸带陆域200米总面积的50.1%。
细则要求,一是妥善处理生态保护红线已有建设活动,引导和鼓励其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二是对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的建设进行严格限定。除港口、码头、滨海机场、桥梁、道路及海岸防护工程涉及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等七类情况以外,不再规划新建建设项目。三是合理规范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特殊区域开发管理。四是合理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同时,细则还明确,对不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占用林地、供地、建设、环评等审批手续。
细则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标明海岸带保护界区、建立标识并发布公告,采取措施严格保护。规范海岸带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各类水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已建成的依法关停、搬迁或转产。划定和保护公共休闲海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不得超越土地使用权界线占用海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
加强对损毁的沿海防护林和海岸带防波堤等海岸防护设施进行修复,对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海岸带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切实守护好海南岛1823公里黄金海岸。
细则明确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反细则规定,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均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