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4省级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现代竹业重点县、林下经济重点县、林下经济重点乡镇拟认定名单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认定标准的公示
2021-12-24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林业经济有关标准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林改便函〔2021〕6号),经县(市、区)申请、市级推荐、组织审定等程序,拟认定2022-2024省级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28个、现代竹业重点县31个、林下经济重点县36个、林下经济重点乡镇32个。现予以公示。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每年开展一次,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确定认定方式。现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认定标准》一并发布。

公示时间从2021年12月24日开始,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如有异议,欢迎向省林业局改革发展处反映(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号,邮编:350003,联系电话:0591-87803957)。 

附件1:2022-2024省级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现代竹业重点县、林下经济重点县和重点乡镇拟认定名单;

附件2: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认定标准

 

 

                                                      

                                       福建省林业局改革发展处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1

2022-2024省级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现代竹业重点县、林下经济

重点县、林下经济重点乡镇拟认定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28个)

延平、建阳、邵武、武夷山、建瓯、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三元、沙县、永安、宁化、泰宁、建宁、将乐、尤溪、漳平、连城、长汀、南靖、德化、永春、闽清、罗源、屏南、柘荣

二、现代竹业重点县(31个)

    延平、建阳、邵武、武夷山、建瓯、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三元、清流、宁化、永安、沙县、尤溪、建宁、将乐、南靖、新罗、上杭、武平、永定、长汀、连城、漳平、古田、屏南、周宁、寿宁、霞浦

三、林下经济重点县(36个)

邵武、光泽、武夷山、建阳、松溪、建瓯、三元、永安、明溪、泰宁、清流、建宁、沙县、永定、上杭、武平、长汀、连城、漳平、南靖、平和、诏安、华安、云霄、德化、南安、永春、闽侯、永泰、罗源、仙游、柘荣、屏南、寿宁、福安、周宁

四、林下经济重点乡镇(32个)


序 号

地  区

县(市、区)

乡  镇

1

南平

建阳

麻沙镇

2

南平

邵武

大竹镇

3

南平

武夷山

上梅乡

4

南平

武夷山

星村镇

5

南平

建瓯

迪口镇

6

南平

建瓯

龙村乡

7

南平

浦城

富岭镇

8

南平

光泽

崇仁乡

9

南平

松溪

溪东乡

10

南平

松溪

旧县乡

11

南平

政和

杨源乡

12

南平

政和

外屯乡

13

三明

明溪

胡坊镇

14

三明

宁化

安远镇

15

三明

建宁

均口镇

16

三明

建宁

黄坊乡

17

三明

沙县

南阳乡

18

三明

将乐

光明乡

19

三明

将乐

万安镇

20

三明

尤溪

中仙镇

21

龙岩

新罗

江山镇

22

龙岩

武平

万安镇

23

龙岩

长汀

童坊镇

24

龙岩

漳平

永福镇

25

漳州

平和

秀峰乡

26

泉州

德化

水口镇

27

泉州

永春

下洋镇

28

泉州

南安

向阳乡

29

泉州

南安

乐峰镇

30

福州

永泰

同安镇

31

福州

罗源

中房镇

32

福州

罗源

霍口畲族乡


 

附件2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认定标准

 

(一)林业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建设:

1.依法登记设立。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登记设立且规范运行1年以上,法人资格明确,有独立银行账户,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2.组织制度健全。制定了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3.财务管理规范。账务公开透明,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规编制年度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自觉接受合作社监事会监督。

4.服务社员周全。合作社现有成员达到30户以上,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80%以上。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及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50%。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社会声誉良好。合作社成员遵守社会公德,依法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6.产业优势明显。所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森林培育、林下经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旅游、林产品加工等林业经营活动,具有辐射示范作用。从事经济林产品种植与采集、花卉及其它观赏植物种植等经营的,有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的“三品”认证或主要产品注册商标创建。

7.经营规模较大。成员出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经营用材林(竹林)1000亩以上,或油茶5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等其它经营200亩以上。

(二)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股份林场标准化建设:

1.具备林业经营能力。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经营者应当是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股份林场经营者可以是普通自然人,成员应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的林业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林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及配套设施,具备防灾抗灾能力。

2.规模经营适度。以林业经营为主,经营的林地等土地必须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等合法手续并在林业部门备案,林地流转剩余期限不低于10年。经营用材林(竹林)300亩以上,或油茶1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50亩以上。

3.运行管理科学。生产经营范围明确,符合本县林业产业发展布局和规划。林场经营活动有完整的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

4.示范带动明显。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对周边林农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责任编辑: 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