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出台扶持远洋渔业发展七条措施
2022-01-17   作者:陈慧慧   来源:闽南日报

为进一步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远洋渔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漳州市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措施。

远洋自捕水产品每吨奖补500元

对漳州市远洋渔业企业运回本市口岸的自捕水产品,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的数量给予奖补,每吨奖补500元,其中市财政每吨奖补200元、县级财政每吨奖补300元。

新入渔国远洋渔业企业首年可获奖补

对漳州市远洋渔业企业获农业农村部批准进入新入渔国捕捞作业的(获批捕捞许可不低于2年),按首年新入渔捕捞作业的远洋渔船数,每艘奖补10万元,由市、县级财政分别奖补50%。

新增远洋渔船可获省市县三级奖补

获农业农村部批准新增的过洋性和大洋性渔船(不含转场渔船),在省级对每艘造价给予10%的一次性奖补,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基础上,市、县级财政分别按照省级标准的15%予以奖补。漳州市新增的远洋渔船,需离港作业累计不低于3个月。

购入远洋渔船可获省市县三级奖补

对漳州市远洋渔业企业获农业农村部批准购买国外或者省外具有捕捞配额且船龄在10年以内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在省级分别奖补400万元、200万元的基础上,市、县级财政分别按照省级奖补标准的15%给予奖补。购入漳州市的远洋渔船,需离港作业累计不低于3个月,远洋渔业产量产值需计入漳州市渔业产量产值统计范围内。

配置现代化装备远洋渔船最高可获补助20万元

鼓励漳州市远洋渔业企业引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电子渔捞日志、船位监控、远程视频监控、公海转载监管、先进渔具、超低温冷冻、渔获物自动分拣加工、环保与卫生等设备,提升远洋渔船履约能力、监管效率、安全保障、装备水平、绿色和环保能力。对配置渔获物监测与报告、海水淡化、直饮水、救护、防海盗、垃圾污水油污处理等现代化装备的远洋渔船,每个单项设施设备补助不超过总造价的30%,单船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奖补30%,县级财政奖补70%。

引进外地远洋渔业企业可获300万元奖补

对漳州市引进或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引进具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资格,且企业远洋渔船累计总吨达到5000吨及以上,远洋渔业产量产值计入我市渔业产量产值统计范围内的外地远洋渔业企业,予以奖补3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奖补40%、县级财政奖补60%。

新设立远洋渔业企业可获贴息贷款

加大对漳州市远洋渔业企业贷款、用汇、担保的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降低担保费率,试行“见贷即保”做法。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引导金融机构推出更多海洋信贷产品和涉海保险品种,发展水产品仓单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涉海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宽远洋渔业贷款渠道,给予中长期优惠信贷支持,缓解远洋渔业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

对漳州市新增的远洋渔业企业用于扩大规模、提升远洋渔业装备水平等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对获农业农村部批准在漳州市新设立的远洋渔业企业,且企业远洋渔船累计总吨达3000吨及以上的,按照不高于当年1月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企业当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给予贴息40%。贴息由市、县级财政各承担50%。

该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上受奖补(补助)的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如10年内迁离漳州市需全额退回奖补(补助)资金(贴息)。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取消或追回当年项目奖补资金。

责任编辑: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