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09-21   作者: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有关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海洋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和“一带一路”等战略部署,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国家两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精神,“十三五”期间国家两部门将聚焦填补海洋产业发展短板、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提升区域发展比较优势,选取若干城市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支持海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重点产业延伸链条、扩大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

  经研究,现将国家两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按照通知精神做好“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申报工作,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争取申报示范城市

  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是推进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十三五”期间国家两部门将以城市为单位,通过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重点推进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因此,沿海设区市财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两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沟通汇报相关工作,应根据当地特色,结合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做好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申报工作。

  (一)争取申报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沿海设区市要搭建创新平台,建立由市领导挂帅、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机制,重点做好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按照国家两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申报城市实施方案编制和项目建议库组建工作。

  (二)放弃申报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沿海设区市应向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以下简称“省级两部门”)提交经市级两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放弃申报“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书面报告。但也应征集相关有利于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的项目列入项目建议库提交省级两部门。

  二、申报示范城市工作要求

  争取申报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沿海设区市请按照国家两部门通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及时做好示范城市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和项目建议库组建工作。

  (一)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申报示范城市需按照国家两部门的通知要求编制“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期不超过3年),实施方案要立足本地实际,重点阐述基本情况、实施目标、实施思路和重点任务安排,科学合理确定总体工作目标和分年度目标,提出支撑目标实现的项目建议库。

  1.合理设置实施方案总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实施方案要明确提出工作目标,目标分为产业、创新、就业、机制模式等四个方面,并将总体目标分解到年度目标中,指标应量化、可考核。

  2.要积极开展支撑实施方案的具体项目征集工作,项目库汇总表要按照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建议库汇总表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类项目建议库汇总表分别进行汇总。

  3.实施方案上报省级两部门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拟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充分吸纳专家建议意见,充实完善项目建议库。

  (二)具体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程序。具体项目申报按“属地申报、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由项目牵头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级两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级两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设区市级两部门,由设区市级两部门审核列入项目建议库后再联合行文上报省两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直属单位直接向同级两部门申报,中央驻闽单位、省(部)属单位直接向归属地设区市级两部门申报。

  2.项目申报类别和建设目标要求。项目申报类别和建设目标要求按照国家两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中 “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重点领域的要求执行。

  3.项目申报主体条件和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组织申报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及条件,具体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要求均按照国家两部门的通知附件中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说明和编制提纲要求执行,同时按照申报类别填写项目汇总表。项目实施原则上须在3年内完成。

  (1)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之前,加强与当地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并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尽快完善项目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应按照页码顺序装订成册,注明为“XX单位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申报材料”,书脊注明申报的项目具体名称。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报送电子文档,电子版存放于文件夹,名称统一为:“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除文字电子版外还应提供已签字盖章的PDF格式申报材料。并保确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4.申报时限及要求。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向所归属的主管部门沟通申报意向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归属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

  (三)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报送省级两部门有关要求

  请申报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沿海设区市务必于9月14日前将经评审论证修改后的工作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议库等材料报送省级两部门。具体材料如下:

  1. 本地区申请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的请示(含申请补助资金内容);

  2. XX城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3. 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建议库汇总表;

  4. 产业孵化集聚创新类项目建议库汇总表;

  5. 项目建议库中各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以上材料联合请示文和汇总表一式十份,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十份)统一寄送至省海洋与渔业厅,所有材料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报送或通过内网系统上传(本通知及所有附件表格格式请到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http://www.fjof.gov.cn“通知公告”栏目和省财政厅内网——省市数据交换——省下发地市——农业处下载)。

  三、其他要求

  (一)有意向作为牵头单位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的中央驻闽、省属涉海单位,请及时与所在地设区市级两部门沟通对接,助力推进驻在城市申报示范城市。

  (二)请各市级(含市级)以上海洋产业园区、海洋高技术产业基地、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及时与当地政府、两部门和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沟通对接,做好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工作。优先支持报送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入驻企业、在虚拟海洋研究院中对接的项目申报示范项目;鼓励创业投资、风险投资、金融资本等社会资金参与示范项目。

  (三)放弃申报示范城市的设区市征集的项目先以项目汇总表形式提交省级两部门(暂不需要提交具体项目申报材料)。

  (四)有关示范城市申报工作中的具体事项请及时与省两部门沟通联系。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宋武林(省海洋与渔业厅)

  陈 立(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591-87871121(省海洋与渔业厅)

  0591-87097660(省财政厅)

  电子信箱:省海洋与渔业厅 fujianhyjj@163.com

  省财政厅 lichennd@163.com

  附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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