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是福建一张亮丽名片。要接续努力,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福建的骄傲。”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时再次对福建的生态发展提出了殷殷期盼。
生态法规出台频度密集、生态监督检查尺度严格。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牢记嘱托,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在“美丽福建”建设中,充分彰显了人大担当作为。
立法先行 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先行,把生态文明立法摆在优先位置,从“海陆空”三维立体织密织牢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网络,构筑生态环境保护的“四梁八柱”,既守住发展底线,又守住生态红线。
作为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我省探索形成了一批走在全国前列的改革成果。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全国率先将上位法“重污染天气应对”扩展为覆盖所有级别的“污染天气应对”,强化源头防控,突出了地方政府的主体地位和法律的刚性约束。
生态保护涉及多方利益,立法中从严保护必然对地方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省人大常委会在生态立法中,既坚持保护优先,也着力寻求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民生需求保障的平衡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在划定200米建筑后退线的同时,规定已建成区的建筑后退线由沿海设区市政府确定,既从严管理又为发展留下空间。
勇于先行先试,充分发挥立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推动作用,这也是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生态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将水土流失治理长汀经验、河长制、生态公益诉讼等我省走在全国前列的改革经验写入法规,巩固推广我省生态领域改革成果;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创新监管体制,规定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统一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管护职责,有效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首次开展协同立法,厦漳泉龙四市同步出台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真正构建“共饮一江水,共抓大保护”的格局。
省人大常委会还加强对设区市人大生态环保立法工作的指导,健全省市人大之间常态化立法协调机制,具有福建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初步形成,有力推动了福建的生态文明建设。
目前,我省已围绕生态省建设先后制定了45部法规,批准设区市生态保护相关法规40部。这些法规“严”字当头,生动展现福建用法治思维坚守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责任底线。
强化监督 确保环保法律制度见实效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监督利剑作用,采用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监督形式,确保生态环保各项法律制度落地生根见效。
2018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特事特办,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专门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这次会议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决议》获表决通过,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国省级人大中率先出台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议,把“清新福建”这块金字招牌擦得更亮。
精心组织、精准出击。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目标,省人大常委会连续4年分别开展大气、水、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执法检查,通过三级联动、执法检查“全覆盖”、引入第三方评估、明察暗访和随机抽查等方式,持续推动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常态化整治,巩固提升生态优势。
针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包案整改工作专班,直奔问题,精准施策,确保整改工作按序时进度、按质量要求一项一项整改到位。此外,常委会还每年审议环境状况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巩固提升生态优势。
在省人大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我省各有关部门坚持绿色导向、生态导向,“清新福建”天更蓝、地更绿、水更净、山更青。
凝聚共识 推动绿色发展释放红利
生态文明是全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
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充分吸纳民意、汇聚民智,最大限度地凝聚合力,以实实在在的绿色红利为民造福。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何宝平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进一步推进福建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建议》,被列为当年度重点督办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带领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重点督办,有力促进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深入开展,当年7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10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各地发展绿色建筑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保护绿水青山,加强污染防治,是每年省人代会上代表议案建议关注的“重头戏”。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生态环保类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对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耕地质量保护、加大生态补偿和转移支付力度等建议由常委会领导领衔重点督办,对农村环境整治等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以点带面提高办理质量。环保法实施以来共办理和督办省人大代表相关建议578件,推动一批代表的“金点子”切实转化为常委会立法、监督项目,转化为生态省建设的有力举措。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履职,每年都围绕绿色发展、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等议题,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等,邀请生态环保领域的人大代表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环保工作咨询组,认真听取并在立法监督工作中吸纳代表意见建议。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代表反映较为集中的重点生态监督议题,常委会组织全国和省市县乡五级人大代表以及专家等共同参与,联动开展,严格对照法律条文,加强明察暗访,摸清实情,提出对策建议。
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专题询问实行网络直播,检查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群众展开交流……在生态立法监督工作中,常委会高度重视人民群众作用,持续督促政府制定完善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机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向环保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让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促进者、支持者、参与者。
生态环境保护永远在路上,“生态优等生”更需竿头日进。共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法治作用不可替代。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福建正不断创新实践,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举措、更扎实的作为,让“美丽福建”画卷更出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