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泉州市渔船主要以个体经营为主,组织化管理程度低,小部分渔船纳入组织管理也是“小、散、乱”,难以适应当前渔业安全管理和渔业转型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和负责任捕捞要求,加快推进泉州市渔船组织化建设,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水平,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部署,编制出台《泉州市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指导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目标任务
2022年8月15日前,全市在册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实现组织化管理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建设
1.强化组织建设
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可以采取渔业企业、渔业合作组织、渔业社团(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由渔民自主成立的其他组织形式。每个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内的渔船数量应不少于3艘,原则上不得超过100艘。组织需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通信、办公设备设施,设立负责人、管理员、专职安全员等基本岗位,建立并实行制度化管理。
2.明确组织职责
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要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一船一档”等渔船基础资料管理,掌握渔船和船员动态信息;落实渔船编组生产、进出港报告、应急值班、污染防治等渔船管理制度,提升渔船应急管理能力;做好渔船管理服务,统一代办渔船证书年审、渔船年检、渔业保险等服务;落实应急值班值守,详细做好值班记录并整理归档;建立渔船船东船长通信网络,实时保持同管理渔船的通讯联络,密切关注海上渔船动态;落实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指令,及时传达预警预报信息;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及各地渔船点验中心核实渔船报警信息;负责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等。
(二)政策引导
1.激励政策
(1)对实体运作、管理规范、运行有序、成效突出的先进典型渔船组织,给予渔业互保优惠奖励。
(2)支持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获评后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财政奖补政策。
(3)鼓励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拓展服务领域,延伸产业链条,支持发展从捕捞到冷冻冷藏、加工、销售为一体的新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
(4)对纳入捕捞合作组织管理的渔船,泉州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给予一定的免抵押担保基础授信额度,并享受一定的利率优惠;对于获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授信额度,并在贷款定价上进一步给予利率优惠。
2.制约政策
(1)2022年8月16日起,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不得申请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减船转产等政府补助项目。
(2)2022年8月16日起,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不得享受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助。
(3)2022年8月16日起,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每季度至少回船籍港接受安全检查一次,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依法停航整改。
(4)渔船组织化管理指标统一设定为2022-2024年,其中2023-2024年度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增加组织化管理指标,2024年度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增加组织化管理指标,均占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对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不给予该部分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制约政策。
四、期限范围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