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以及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出台13条指导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并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规范项目实施、优化监督管理、强化示范引领,进一步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省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
13条指导措施:
编制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考虑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法依规办理规划修改审批手续。
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应明确修复后土地、海域等用途,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前提下,允许将一定比例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依法依规配置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用于除经营性商品住房外的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经依法审批后从事生态产业开发。
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
社会资本参与政府组织的退围还滩还海、近海养殖清退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海洋牧场、智能深水网箱、海上综合体等国家鼓励的远海深养产业海域使用权。
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生态岸段和海域的,在符合规划和产业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海域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渔业生态养殖、渔港设施等产业开发利用。
尚未明确用海项目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
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依规获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
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等产生的新增耕地,经验收、核定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转让,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享受指标转让收益分成。
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安全隐患等新产生的砂石土及原地遗留的砂石土,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等,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如有剩余的,应按规定公开有偿处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竞价所得缴入财政,砂石土等资源由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按照规定对外销售、使用。
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其中企业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规模达到2万亩以上,且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审批可依法依规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
鼓励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对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项目,省级各部门在安排相关生态修复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并在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时,优先予以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积极申请既有绿色金融产品支持;鼓励辖区内法人银行业机构,给予社会资本参与的省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不低于50个基点的内部转移定价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