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林业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该指引所建立的林业碳汇损失计量及赔偿机制系全国首创。
在涉林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以往,“补种复绿”等直接修复方式是主流做法,其局限性在于难以第一时间全方位修复受损生态。
“比如,幼龄林的固碳能力没有中龄林强,从损害到完成修复中间存在时间差。”省高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王江凌说,有必要建立体现林业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赔偿机制,推动受损森林生态资源修复从传统直接修复向全面修复模式拓展。
2021年,泰宁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吴某应发出首份“司法碳购令”,后者通过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购买了福建林业核证减排量(FFCER)166吨并核销。今年4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陈某华自愿缴纳生态修复履约金和林业碳汇补偿金2万余元,获从宽处理。
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林案件8083件,责令被告人购买林业碳汇13111.84吨。福建法院推行碳汇认购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然而,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林业碳汇损失赔偿面临着“鉴定难”“鉴定贵”“鉴定周期长”“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此,省高院与省林业局在多方调研与论证基础上,出台了工作指引。
该指引的重大突破,在于构建了统一科学合理的林业碳汇损失计量及赔偿机制。
“我们结合福建林业实际状况,参照国家相关林业碳汇方法学,提出林业碳汇损失的计量类型、计量方法及主要树种相关参数,完整涵盖了森林生态系统中乔木(含竹子)、灌木、草本、枯落物、枯死木、土壤等碳库,并结合破坏森林资源的不同犯罪行为类型及犯罪事实,计算受损林业碳汇量。”省林业局造林处副处长杨子清说,该机制为林业碳汇损失计量提供了一个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核算方法,确保林业碳汇损失核算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
具体赔偿方式,坚持自愿灵活原则。“我们将引导被告人在自愿‘补种复绿’等生态修复基础上,进一步自愿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作为其悔罪的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王江凌说,该指引提供了折算碳汇损失赔偿金并用于营造碳汇林、购买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购买并核销经省林业局备案的其他林业碳汇三种路径,由被告人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