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民政厅会同省妇联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明确在2022年底前全省实现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全覆盖,进一步增强基层儿童关爱保护力量,健全完善关爱保护体系,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和福建省实施方案工作部署,《通知》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员组成方面。由3-7人组成,设主任1名,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其副主任可由村妇联主席、儿童主任担任。在工作职责方面。对儿童的关爱保护,主要有六项:一是推动落实儿童发展纲要;二是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三是做好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定期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四是组织开展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生活、教育、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建好台账,及时报送乡镇(街道);五是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生活帮助、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六是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儿童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
在保障措施方面。县、乡两级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条件等的支持保障,统筹使用各级各部门投入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资金,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工作委员会明确1名成员(可由‘六大员’或村(居)民委员会妇联主席、村(居)儿童主任兼职)负责日常事务,兼职补助标准由各市、县(区)确定。
在能力建设方面。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定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特别是妇联主席、儿童主任,开展儿童关爱保护法规政策及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服务儿童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应结合实际,建立会议、报告、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等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