碗仔粿以其Q弹美味,受到很多闽南人喜爱,但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更多利益,在制作碗仔粿时掺入硼砂,美名其曰提升“口感”,却破坏了食品的“安全感”。
近日,同安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一家小吃店老板为此获刑。
被告人柯某经营一家早点小吃店,为了让碗仔粿更有弹性,柯某从市场的流动摊贩花10元买了一包硼砂,添加到其生产的碗仔粿里。涉案碗仔粿不仅在柯某店内销售,还销售给同安区某小吃店。
柯某说:“市场监督管理局有组织学习,硼砂是有毒有害物质,不能添加到食品中。但是,顾客反映碗仔粿口感没以前好了,我想着还有剩下一些硼砂,扔了也是浪费,就添加到自己的碗仔粿里增加口感。”
2018年4月至5月间,约半个月时间,被告人柯某每天自制销售掺入硼砂的碗仔粿30至40个。2021年6月至7月间,约十天时间,被告人柯某每天制作掺入硼砂的碗仔粿60个,部分自销,部分销售给某小吃店。
2021年7月18日,被告人柯某在制作的130个碗仔粿中掺入硼砂,被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柯某制售的碗仔粿中硼砂(以硼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知硼砂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生产的碗仔粿中掺入硼砂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柯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柯某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说,广大食品生产、销售从业者,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切勿为非法获利,心怀侥幸,铤而走险。而广大消费者们则应当通过正当渠道购买食品,保障资自身及家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官说法:食品里加硼砂,该当何罪?
法官说,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本案被告人抱有侥幸心理,明知硼砂为有毒有害物质,为提升产品“口感”,故意添加。此举不仅摒弃了诚信经营的原则,还触犯了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