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出台《漳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据悉,该《办法》所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方面的专项资金。
据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护规划(保护图则)编制;测绘建档;挂牌;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消防设施建设;已公布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改善提升等历史文化保护利用方面。
在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下达方面,市自然资源局(名城委)将会同市财政局每个年度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补助范围、申报材料等内容。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应佐证材料。市自然资源局(名城委)、市财政局对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申报的项目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从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中综合考评近三年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历史文化保护、地方积极性、项目重要程度、环境整治成效等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补助预备项目,经研究后最终确定奖补项目。
同时,根据该《办法》,市自然资源局(名城委)、市财政局将从专项资金中预留部分资金作为正向激励资金,激励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综合绩效优异及培育典型样板项目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闽南日报记者 邱丹燕 通讯员 沈晨祎 王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