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渔船本该在2018年1月11日申报营运检验,但直至2022年9月9日,陈某才到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渔船申报检验手续。其间,福州市执法支队曾于2021年10月20日对陈某发出责令限期申报检验的通知书,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申报检验。
接到陈某的申报检验后,执法人员对陈某的船进行现场检查。调查结果表明,陈某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且逾期不改正。
陈某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有关规定。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处7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