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 9月1日起施行
2023-09-01   作者:陈莉莉   来源:闽东日报

9月1日起,《宁德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共二十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及管理体制、城市内河的具体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及施行日期等,有利于建立健全内河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城市内河水环境治理成果,维护良好的内河生态环境。

《条例》第二条规定,城市内河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内河,是指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沟渠及其附属设施。

《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14项禁止行为。禁止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围网养殖,饲养家禽、牲畜;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擅自砍伐树木;占用公共用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倾倒渣土、泥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违法排放污水;在界桩、公告牌或者河(湖)长公示牌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拆除、损毁界桩、公告牌或河(湖)长公示牌;养殖、投放、丢弃危害水生态安全的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抛弃、掩埋动物尸体;擅自铺设缆线、管道;擅自从河道取水用于生产经营;擅自填河断水、拦河筑堰、设置阻水抽水设施;破坏、侵占和毁损驳岸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内河设施和破坏城市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公共用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在界桩、公告牌或者河(湖)长公示牌上张贴、涂污、刻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移动、拆除、损毁界桩、公告牌或者河(湖)长公示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徐辰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