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宁县粮食生产(2023-2024年)奖补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11-07   来源:寿宁县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宁德市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安全七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2〕1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

强化粮食播种面积、产量任务分解落实,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加大粮食生产奖补力度,提高奖补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保护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三、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县域内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30亩以上(含30亩)的种粮农业公司、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

2.期限: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若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寿宁县粮食生产(2023-2024年)奖补方案》主要分为8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提高保障粮食安全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全县粮食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推进。

(二)目标任务

加大粮食生产奖补力度,提高奖补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保护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三)奖补对象

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30亩以上(含30亩)的种粮农业公司、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

(四)奖补条件

明确规定了申请粮食生产奖补必须具备的条件。

(五)验收办法

1.现场核验。由县农业农村牵头,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组成核验组,对各种粮户粮油种植的种类、面积、收成等情况进行现场核验。

2.村委会公示。由种粮户所在村委会负责,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种粮单位(大户)名称、种粮地块、粮食作物品种及面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含7天)。

3.材料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组成复核小组,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佐证材料、核定种粮面积,县财政局负责按核定种粮面积核算补助资金。

4.资金确认。补助资金核算后,《种粮补助资金一览表》需经“四方”签字确认和乡镇人民政府、核验组成员单位盖章。经确认的《种粮补助资金一览表》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后,将拟发放的补助资金情况在寿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以上(含7天),群众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种粮补助资金。

(六)奖补标准

种植粮食作物30亩以上(含30亩)的种粮户,县财政分档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可与国家实际种粮补贴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上级政策允许的奖补资金叠加补助。

(七)配套政策

1.规范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强化土地流转管理。

2.建设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加强粮食种植耕地质量建设。

3.实行兜底保障,提高生产积极性。政府兜底水稻种植保险保费。

4.鼓励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服务组织(个人)为农户提供粮食生产服务的,从播种到烘干各环节的补贴,按社会化服务上级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执行。

5.鼓励机械化耕作。购机户购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耕作机械,在正常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购机金额20%的累加补贴。

6.奖励先进单位。对完成粮食生产任务清单超额面积排名全市前10的乡镇和前100的村,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总产量增幅排名全县前3的乡镇,前5的行政村,由县级财政给予奖励。

(八)保障措施

1.责任落实到位。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确保粮食安全生产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2.监督问责到位。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检查与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贯彻落实粮食生产安全责任制情况。

3.技术指导到位。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派技术人员挂点等方式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4.宣传引导到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叶锦琳,联系电话:0593-2171552

责任编辑: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