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宁德市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有效满足群众多样化的用药需求,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卫健委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德市药品供应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夯实医疗机构用药主体责任等六方面切实提高宁德市药品可及性,增进全市人民健康福祉。
取消国家谈判药品使用限制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医疗机构应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国谈药品,做到应配尽配,切实提高国家谈判药品可及性。凡医疗机构合理使用的国家谈判药品,在药品使用考核机制中予以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等考核指标中。
统一总医院用药目录
全市各总医院要加快统一医共体内的用药目录,原则上应在2023年底前建立医共体内上下级医院相衔接的药品供应保障模式,满足基层群众用药需求,保障基层患者分级诊疗用药。
各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充分发挥帮扶精神,探索建立成员单位门诊、病房、药房等共建共享机制,加强诊疗、用药指导,引导医共体内成员单位按照疾病分级诊疗需求,扩大药品配备品种目录,保障基层患者分级诊疗用药。
扩大“双通道”网点覆盖面
按照“自愿申报、稳妥推进、逐步扩大”的原则,2023年底前,遴选出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双通道”管理。2023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累计开通“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总量达5家以上,定点零售药店总量达10家以上;确保“双通道”定点药店可配备国家谈判药品品种比例达20%以上,与医疗机构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品种形成互补,进一步拓宽国家谈判药品取药渠道。
做好集采中选与非中选药品的协同使用
各公立医疗机构及时将中选药品纳入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选药品可直接在省级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改进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院内常规用药目录管理,及时调整、新增院内用药目录,特别是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药事工作会议,研究、调整院内用药目录,及时将停产、停用的药品剔除出院内采购目录,盘活院内药品配备机制。
对于临床治疗急(必)需且未在院内常规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应畅通院内临时采购通道,不得以“未在院内用药目录”为由,推诿或拒绝采购、配备相应药品,务必保障患者用药;对于临床治疗急(必)需且未在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可按照“保治疗、先采购、后备案”的原则,先行采购使用,再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完善短缺药品预警和应急保供机制
药品配送企业在收到厂家产品停产、断供反馈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并及时通知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调整院内采购计划。各医疗机构应通过卫健部门短缺直报系统向上级卫健部门反馈,完善临时替代使用机制,做好同类药品替代使用,进一步保障临床用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