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远洋渔业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海洋经济强省建设,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远洋渔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4号)和2016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资委《关于2016-2017年支持省属国有企业融入远洋渔业发展的五条措施》精神,从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远洋渔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从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远洋渔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如下:
(一)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贷款贴息;
(二)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
(三)远洋渔船转产技改补助;
(四)聘请境外远洋渔船船长补助。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强。
第五条 补助资金执行年限3年,从2016年到2018年。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审核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三)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下达补助资金;
(四)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编制补助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资金申报、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三)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四)组织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 各市(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补助资金的申报、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核实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四)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职责如下: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贷款贴息。2016-2017年,我省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船贷款贴息,按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批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资委《关于2016-2017年支持省属国有企业融入远洋渔业发展的五条措施》的规定办理。
(二)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对船长24米以下的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省级财政和设区市财政分别给予渔船造价5%的经费补助。
(三)远洋渔船转产技改补助。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并经农业部批准,对远洋渔船实施作业方式技术改造,继续留在入渔国生产的远洋渔船,每艘补助20万元,省、市两级财政分别给予50%补助。
(四)聘请境外远洋渔船船长补助。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聘请从业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熟悉国际渔业管理规定的境外远洋渔船职务船员,以进一步提升远洋渔业开发和管理水平。对远洋渔业企业从境外聘请专业人员担任本公司所属金枪鱼围网、金枪鱼延绳钓、秋刀鱼舷提网、中上层围网等作业渔船船长,聘用期及实际在职均超过一年的,补助远洋渔业企业每人每年10万元。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发布申报指南、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程序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印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项目按“属地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海洋渔业、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上述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正式联合行文(包括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设区市属单位直接向设区市级主管部门申报,省属单位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购船或造船合同复印件;
(五)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书、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复印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复印件;
(七)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实际放贷和还贷的水单及企业支付利息的银行水单复印件;
(八)银行出具的每笔贷款年末贷款余额证明文件(需加盖银行公章)的原件;
(九)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
(五)造船合同复印件;
(六)渔船造价发票复印件;
(七)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八)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书复印件;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复印件;
(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远洋渔船转产技改补助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原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件;
(六)原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及技改后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
(七)技改后的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件。
第十九条 聘请境外远洋渔船船长补助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件;
(六)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
(七)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员相关证书及工资领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县(市、区)海洋渔业、财政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一)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地(市、县、区)海洋渔业和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海洋渔业、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于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联合行文)和申报材料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
(三)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审查,在收齐专家和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安排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在收到省海洋与渔业厅正式的资金安排意见和完整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文件。
(五)鉴于本补助资金市(县、区)申报项目均为“先建后补”项目,县(市、区)财政、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拨付文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拨付至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补助资金,并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截留、挪用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挪用或截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