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远洋渔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6-12-27   作者:张恒远   来源: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中心(海经办)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远洋渔业发展壮大,近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制定并印发了《福建省远洋渔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远洋渔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4号)和2016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资委《关于2016-2017年支持省属国有企业融入远洋渔业发展的五条措施》精神,并在2012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海洋渔业厅制定的《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125号)的基础上修订的,计划从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以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远洋渔业发展。

二、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贷款贴息。2016-2017年,我省远洋渔业企业在省内造船企业新造的远洋渔船(含省属国有企业融资建造并租赁给我省远洋渔业企业使用的符合条件的远洋渔船),可享受省级远洋渔船建造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标准由原来贷款余额的5%提高到8%,享受两年贴息。2016年1月1日以后(含)在省外新造的远洋渔船省级财政不予贴息。2015年12月31日以前(含)新造的远洋渔船,已获得省级财政两年贷款贴息的不再补助,未超过两年的省级财政按5%贴息至两年为止。

(二)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对船长24米以下的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省级财政和设区市财政分别给予渔船造价5%的经费补助。

(三)远洋渔船转产技改补助。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并经农业部批准,对远洋渔船实施作业方式技术改造,继续留在入渔国生产的远洋渔船,每艘补助20万元,省、市两级财政分别给予50%补助。

(四)聘请境外远洋渔船船长补助。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聘请从业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熟悉国际渔业管理规定的境外远洋渔船职务船员,以进一步提升远洋渔业开发和管理水平。对远洋渔业企业从境外聘请专业人员担任本公司所属金枪鱼围网、金枪鱼延绳钓、秋刀鱼舷提网、中上层围网等作业渔船船长,聘用期及实际在职均超过一年的,补助远洋渔业企业每人每年10万元。

三、资金分配方法

本办法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即采用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和促进我省远洋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发布申报指南、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程序确定补助金额。

四、体制机制创新

本项目按“属地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海洋渔业、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汇总后正式直接上报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厅,避免以往项目由县(区)、设区市逐级审核上报,节省申报材料的流通环节和时间。

五、明确了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下达工作

省海洋渔业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印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一)项目申报。补助资金项目按“属地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海洋渔业、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上述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正式联合行文(包括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设区市属单位直接向设区市级主管部门申报,省属单位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明确了各类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二)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海洋渔业、财政部门的审批职责和审批时限,同时针对远洋渔船贷款贴息等项目审查的复杂性和贴息时间的延续性,明确该类项目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资金下达。《管理办法》明确了省、市、县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时限,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约定,即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补助资金,并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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