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三厅局发布防抗台风期间加强海上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通告
2017-01-13   作者:丁蕾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近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就防抗台风期间加强海上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布通告。

  在防抗台风期间,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海上所有活动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决定和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在防抗台风期间,有下列违规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现通告如下:

一、加强渔船和人员管理

  ㈠渔船未开启使用安全应急终端的,或终端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向所属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扣减渔船当年度50%油价补助,并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㈡渔船不服从防抗台风命令继续停留在指定撤离海域的,或不服从命令擅自前往指定撤离海域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处罚款2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船东船长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处罚款2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未按规定时间撤离到指定海域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处罚款2万元;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处罚款2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船东船长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渔船进港后,防台风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出海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处罚款2万元;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处罚款2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船东船长处10日拘留、船员处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人员上岸后,防台风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登船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处罚款2万元;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处罚款2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船东船长处10日拘留、船员处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养殖渔排人员管理

  ㈠拒不执行防抗台风撤离命令,继续滞留渔排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渔排业主和渔排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未按规定时间撤离上岸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渔排业主和渔排人员处200元罚款;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渔排业主和渔排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人员上岸后,防台风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返回渔排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渔排业主和渔排人员处7日拘留;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渔排业主和渔排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海上交通运输船舶管理

  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中输入准确信息并保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其处9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㈡长期停航船舶不按规定配足值班人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9000元罚款,对船长处9000元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在防抗台风期间不按规定配足值班人员、不停泊在指定海域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客渡船未按防抗台风命令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9000元罚款,对船长处9000元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船舶、设施在禁止锚泊水域区内锚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9000元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9000元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船舶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防抗台风交通管制命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9000元罚款,对船长处9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船舶、设施未遵守防抗台风命令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9000元罚款,对船长处9000元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无动力船舶拒不执行防抗台风人员撤离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撤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处200元的罚款;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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