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松材线虫病防治政策与技术问题解答十四条
2017-04-20   作者:   来源:福建省防检局

  一、政策方面  

  (一)年初各地上报省厅的松材线虫病松木采伐改造小班,若实施过程中需要作调整,应走什么程序?

  答: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消灭现有疫情林木存量、有效遏制增量”目标,按照全省2017-2019年松材线虫病除治总体方案,省厅与各地进行了多次沟通,在“二上二下”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下达了2017年全省松材线虫病防治任务。因此,今年需完成采伐改造的具体小班已明确、可操作,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若确因采伐后会引发地质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个别小班,允许在疫情发生范围内调整,或者从预防性采伐改造小班调到疫情发生小班。

  具体程序是由拟调整的县(市、区)提出调整小班的详细情况及理由,报所在设区市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我局研究。未经我局同意擅自调整的,将不予确认。

  (二)由于天气、招投标等原因,3月底前个别县(市、区)可能无法全面完成除治任务,请问能否延长到秋季以后进行?

  答:今年下达的采伐改造任务是年度任务,3月底前无法完成采伐改造任务的,要确保今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完成情况由省厅检查验收后给予确认。但是,清理松枯死木和综合防治松墨天牛要严格按照防控技术规程确定的时间节点和技术要求落实完成。

  (三)如需在4月至9月期间进行松木皆伐改造,能否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答:为防止松材线虫病扩散传播,在疫区采伐松木原则上应于10月至翌年3月进行(见《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闽林〔2015〕15号)第十一条)。但为了快速、彻底清除疫情,确保完成10万亩年度采伐改造任务,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要点》(闽林防〔2016〕23号)规定,在疫木采取及时就地除害处理的前提下,可以于每年4-9月采伐松木。因此,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4月至9月办理采伐许可证,并监督采伐者按规定实施山场就地除害处理。

  (四)清理松枯死木,能否明确不必办理松木采伐许可证,以进一步加快清理进度?

  答:为及时消除疫源,确保在松墨天牛羽化前全面清除松枯死木,松枯死木采伐审批手续可以适当简化,但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具体程序按《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松枯死木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林〔2012〕3号)规定执行。

  (五)在疫区采伐松木,如果存在林地纠纷或者没有林权证,如何办理采伐许可证?

  答:确因松材线虫病防治需要,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可逐级请示参照《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占用征收林地和林木采伐提供林地林木权属凭证的通知》(闽林综〔2015〕21号)规定,提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作为林木的权属凭证,由省厅研究决定;对于存在纠纷的,按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六)如何理顺资源保护、造林绿化政策规定与疫情除治工作的关系:⑴ 在严格天然林保护的政策环境下,如何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⑵有些市、县(区)规定“两沿一环”等重点生态区位禁伐、禁开集材道、禁止炼山等,在这些区域如何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

    答:关于天然林采伐问题。可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闽林〔2016〕17号)“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年度防控方案中因森林病虫害除治确需采伐天然针叶林的”必须严格规范审批的规定执行。

  关于在“两沿一环”等重点生态区位开展防治工作问题。

  对“两沿一环”等重点生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5〕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生态公益林,根据受灾情况,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

  对“两沿一环”等重点生态区位的商品林,按照《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闽林〔2016〕17号)中“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禁止采伐的,按规定执行;因遭受松材线虫病危害(含发生区及其毗邻200米范围内松木)或其它危险性病虫害重度危害,以及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必须严格审批”规定执行。

  但“两沿一环”等重点生态区位的生态比较脆弱,社会关注度较高,防治工作难度相对较大,《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造林整地管理的通知》(闽林造〔2017〕1号)针对这些区域造林问题提出了不钩机全垦造林、不炼山造林等规定。因此,各地在这些区域开展防治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减少对生态的破坏;疫木除害处理应采取山场就地套袋熏蒸、碎化(粉碎、切片)和山下定点安全利用(仅限每年10月至次年3月间进行)方式;需要烧毁疫木(包括直径1厘米以上的枝桠)的,应及时做好林业部门内部协调工作。

  关于“两沿一环”采伐问题,由于是有些市、县(区)的规定,建议由相关市、县(区)根据省里的政策作出细化规定。

  (七)省政府下达的2015-2017年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中,某县的防控目标是“到2017年底彻底拔除松墨天牛重度危害区”,请问如何与2015-2017年目标责任制期末考核相衔接?

  答:2015年3月,省政府向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下达了2015-2017年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责任,一些县(市、区)通过努力,已于2016年提前实现松材线虫病防控目标;另有11个县(市、区)经国家林业局确认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并正式公布(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4号),这11个县(市、区)目前全部纳入松材线虫病疫区管理。省政府文件所明确的其他县(市、区),凡具有防控目标任务的,必须不折不扣完成,三年期末检查考核办法待请示省政府后确定。

  (八)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加工利用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松木,必须在定点加工企业进行。请问,对疫区内没有发生松材线虫病的松林小班,松木加工利用是否可以放宽限制?

  答: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所有松木均属于疫木,可以于松墨天牛非羽化期间进行定点安全利用。因此,疫区内没有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小班,其松木采伐后要利用的,也必须在严格的监管下运进定点加工企业实施除害处理。

  为落实国家林业局规定,同时解决我省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省厅梳理印发了《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要点》(闽林防〔2016〕23号),提出除定点安全利用外,疫木可以在山场就地除害处理(碎化、焚烧或套袋熏蒸)。

  (九)往年上级补助用于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食叶害虫防治的资金如有节余部分,可否用于松材线虫病防控支出?

  答:按照《福建省林业发展性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如由省财政厅与省林业厅联合行文中明确为监测和食叶害虫防治资金的,不可用于松材线虫病防控;如列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未在文件中明确具体用途的,可用于松材线虫病防控支出。

  (十)对今年下达的松材线虫病防治任务,省厅有各子项任务的补助标准吗?设区市是否可以统筹?

  答:省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的补助采取因素分配法,没有对各子项明确具体补助标准,仅有省级财政补助时各因素的测算标准。我局已告知各地省级的测算依据,设区市可根据省级测算标准,结合各地防控工作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十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要点》(闽林防〔2016〕23号)对疫木就地(指采伐山场)实施碎化处理作出“碎屑或小木片可以就地回归林地,也可以运到定点加工企业利用”规定。请问,碎屑或小木片能否直接运到非定点加工企业利用?

答:这里所说的碎屑或小木片厚度必须小于6毫米。碎屑或小木片可以直接运到非定点(或非指定)加工企业,但不得夹带松原木、板材或直径1厘米以上的枝桠。

  二、技术方面

  (十二)疫木在采伐山场就地除害处理如何认定?是否需要报上级批准?

  答:疫木就地除害处理是指松木采伐后不运出采伐山场,就地实施碎化、焚烧、套袋熏蒸等除害措施。除害处理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现场确认,并由市、县(区)两级协同监管。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特殊情况无法确认的,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疫木就地除害处理不需要报上级批准。

  (十三)福建省地方标准《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规程》对清理松枯死木的要求是,伐桩高度应低于5cm,全部去皮,请问是否可以提高到8-10cm?伐桩上不用土覆盖?

  答:松枯死木伐桩高度不高于5cm,去皮后喷药、盖上专用塑料膜并覆土,这不仅是我省地方标准,也是国家林业局防治技术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十四)以鸟治虫要引什么种类的鸟?从哪里引?由于缺少规范性技术规程,建议统一制定一个具体方案。

  答:以鸟治虫是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新课题,兄弟省均未开展过招引益鸟来防治松墨天牛的研究,但有些省尝试过招引啄木鸟来防治杨树天牛。前期调研发现,不同式样的人工鸟巢会招引不同种类的鸟,目前可以采取“空腔木段(即木段式人工鸟巢)招引啄木鸟”的技术。我局已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下一步还将通过举办防治技术培训等方式,把这一技术宣贯到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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