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7的10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专设章节,将长期以来因卫生问题饱受诟病的“三小”,即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纳入到法规中进行规范。并授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食品摊贩登记办法。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当前食品摊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引导集中经营,加强服务和监管,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同时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政府划定或指定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明确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超出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十二条 食品摊贩登记办
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制定的过程
我局起草的《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官网,已经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份邀请设区市、县(区)、乡镇所食品监管人员、大型商超开办者、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负责人、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摊贩登记管理负责人、入闽主要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负责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负责人;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本局相关处室等各方面人员42人召开座谈会。7月、8月分别以电子版和纸质行文经两次征求各设区市局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
考虑到本办法是以部门名义发文,不能设置罚则、不便对各级地方政府和市容卫生主管理部门提出超出或细化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要求 。故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中的有关部门职责以及食品摊贩违法违规处罚等在本办法中不予细化和摘录。本方法主要针对食品摊贩登记程序上予以细化,以便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日常监管方面的要求省局已整合“三小”行文,详见《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四、 主要内容
《办法》有14条、2个附件组成。2个附件是《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含承诺书)、《福建省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实行登记管理。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取得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方可经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临时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五、其他说明
《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定位为试行。主要考虑《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还需要经过实践检验,根据实践情况进行补充完善。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省局,有不解之处与省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