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进一步规范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工作,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有效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推进我省餐饮业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和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我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管理规定。
起草的依据主要有《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根据2017年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部署安排,我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近年来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起草了《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与今年5月底书面征求各设区市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局的意见,7月初将《规定》挂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底,在广泛征求和吸纳系统内外、特别是监管相对人对《规定》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形成目前的送审稿,现提交省局会议研究审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15条,主要明确自查自评五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依据、定义和原则。
(二)明确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逐步扩大到其他餐饮服务单位。
(三)明确了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自查自评10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共6大类、38项(见附件1),并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定了自查自评表(见附件2)及自查自评报告格式模板。
(四)明确了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承担重大活动保障任务之前,必须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落实,并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五)明确了属地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对自查自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未落实的可以依法依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