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品牌农业发展的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90号)精神,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农业品牌,每年组织评选认定10个“福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20个以上“福建名牌农产品。为规范评选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年度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农产品产地在福建省境内;
2、拥有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商部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质监部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之一;
3、产品知名度大,同类产品省内市场占有率高;产业规模大,总产值超过1亿元,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显著;
4、品牌管理制度完善,授权用标企业生产管理规范,标识使用企业占比达95%以上,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
5、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宣传有力,政府支持。
(二)申请“年度福建名牌农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产品商标,注册地在福建省;
2、产品具有明显的福建地方特色或区域优势,在福建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有三年以上的生产历史;
3、产品按照先进标准组织生产,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4、产品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产品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显著;
5、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可追溯,近三年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无不合格记录,无质量安全事故。
三、如何申报
申请人向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年度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或“年度福建名牌农产品”申报书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