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在全国许多地方如火如荼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有力提高了土地利用率、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培育了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有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预期收益的期限错配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尽管已经成效凸显,但相关市场机制尚未培育成熟,一些经济或社会等潜在风险有可能转化成现实风险。导致风险的原因有多种,根本在于土地流转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作为土地流转主体,农户利益诉求是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农业企业利益诉求是充分利用制度优势和土地资源,达到利润最大化,实现资本升值;地方政府利益诉求是营造良好环境,保障土地流转有序进行,从而创造地方经济发展“新亮点”。上述利益主体中,最直接的利益双方是农户与企业。正因为二者利益诉求不同,对预期收益容易存在期限错配。
对于农户,土地流转追求的多是短期收益。一方面,农户基于短期土地比较收益选择转移土地经营权。农户作为土地转出方、合同一方主体,由于文化水平相对偏低,无法准确估算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长期收益,或个别地方政府为追求届内短期政绩,过度向农企倾斜,通过行政手段刻意压低土地价格,导致农户被动追求短期收益。另一方面,农户基于短期职业比较收益选择转移土地经营权。近年来,随着农村大量青壮年流入城镇,留守劳动力多呈现老龄化、低技能特征。在规模化土地流转中,留守人群因年龄、体力原因有些难以成为农企的受雇者,只能就近寻找简单和不稳定的务工机会,非农收益较低且不确定性大。
对于企业,土地流转追求的多是长期收益。一方面,土地对于农业是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与其他行业比较,农企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显著更强。提高农企的投资回报率,需要在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全面发力。这些因素无一不跟土地紧密相关。因此,客观上农企需要对土地进行持续稳定投入,以实现土地流转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为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相比于粮食作物,农企通常更倾向于发展花卉、水果、蔬菜、水产、畜牧养殖等收益较高的产业。这些产业从初始投入到打开市场、对抗市场周期性波动、形成稳定现金流回报,需要较长的运营周期。因此,农企一般多期望与农户签署周期跨度较长且相对稳定的土地流转协议。
化解期限错配导致的风险
农户多追求短期收益,企业多追求长期收益,二者在收益的诉求上存在期限错配,容易导致社会安全和粮食安全两类风险,需要有效化解。
一是社会安全风险,主要来源于农户端。由于追求短期利益,农户可能在土地经营无利可图或利润较低时转出土地,一旦租赁土地的农企持续盈利超过农户预期,农户可能倾向于联合起来单方面提价或毁约。另外,如果城市非农产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吸纳能力减弱,农民在非农产业无法实现就业,将同时面临失业和丧失生存保障的双重风险。迫于生活压力,失业农民可能采取极端方式要求收回土地经营权。
化解社会安全风险,首先需要强调农户的主体地位,不得强迫农民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推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农业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后的大规模农业经营培育本土人才。针对农民动机的短期性,地方政府应采取广播、座谈、讨论等多种方式,宣传土地流转相关政策,以及土地流转可能给农民带来的长期收益,从而解决农民思想上对土地流转的顾虑,改变对短期利益的过度诉求。针对农民预期的不确定性,土地流转前,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建立专门机构,或由现有特定机构负责对当地土地流转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搭建转出农户和转入需求方之间联系和协调的平台,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土地规模化流转。对被流转对象失地后的生活收入来源、收入的不确定性进行科学预估,并引导农企尽量雇佣被流转对象,形成农户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
二是粮食安全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端。为了防范期限错配带来的风险等,一些企业倾向于“用空间换时间”,体现为对土地的掠夺式开发,如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导致耕地质量下降。还有少数经营者集中耕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这些都导致了粮食安全风险。
化解粮食安全风险,地方政府必须在引导中加强监督。无论土地经营权在谁手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都必须严令禁止。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日常化、常态化、动态化监督管理。针对企业对土地进行掠夺式开发的倾向,可以创新多种“农企”合作方式,将农民引入企业,进行内部监督。通过土地资源折价入股,股权量化到人,扩大土地权利要素,使农民既可以以股民身份参与现代农业获取红利,也可以作为股东对土地使用用途进行适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