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特色村镇创建导则 入选市级创建扶持试点可享用地保障
2018-09-17   来源:泉州晚报

从市住建局获悉,《泉州市特色村镇创建导则(暂行)》(以下简称《导则》)近日印发,对各地开展特色村镇扶持创建工作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据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泉州市对39个特色小镇、19个特色乡村开展了为期一年的预备考察。考察期满后,入选村镇可向市特色村镇办提出申请,并接受综合评价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成为市级特色村镇创建扶持试点,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述已公布的预备考察对象之外,所有符合扶持创建条件的特色村镇均可以申报。

《导则》对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考核验收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原则上每年1月份组织扶持创建对象申报。每个县(市、区)每年每批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根据《导则》,申报材料由创建主体负责编制,相关县(市、区)或管委会审核推荐,主要申报材料包括特色村镇的创建方案、发展规划和推荐报告。其中,推荐报告须写明特色村镇所在县级政府支持申报市级特色村镇扶持创建对象的服务举措或政策意见。

通过审核并列入市级扶持创建名单的特色村镇,可享受用地保障和市级资金扶持。市国土局将加强对相关县(市、区)或管委会上报的特色村镇需新增用地项目的用地报批指导,用地需求予以重点保障。同时,市级财政不仅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最多不超40万元的规划设计补助(补助对象不包括已完成规划设计的省级特色小镇),还将分别给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特色村镇基本补助资金200万元。相关县(市、区)或管委会在市级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县级承诺的相应本级创建资金拨付到位。

特色村镇创建期一般为三年(含预备考察期)。如期完成规划建设目标,符合市级特色村镇的内涵特征,可申请验收。首次验收不通过的,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创建期限内未实现规划目标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不超过2年)验收,期满仍不能实现目标的,退出创建名单。(谢曦)

责任编辑: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