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食药监法〔2016〕113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第一批取消、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通知》(宁政文〔2016〕179号)文件精神,原由市级保留的“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职权委托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自本通知之日起,前述事项,除市局暂时代为办理的东侨经济开发区范围的以外,市局不再自行受理。县(市、区)局在承接前述委托事项办理的过程中,若有疑问与市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联系。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事项办理流程请自行到市局网站下载。
特此通知。
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