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实施飞行检查风险管控措施,现就实施 《福建省食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 闽食药监法〔2016〕118 号 )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要求企业 完成整改后向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二、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认为企业已完成整改的,将检查情况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 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书面报告 后 ,应组织 飞行检查 人员 就 企业 对飞行检查查出的问题 整改情况 进行 现场核查。
四、 现场核查确认企业对存在问题已经整改的, 再 组织 认证 检查员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 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或“通过检查”情形 的,应解除风险控制措施 ,发还 《药品GMP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