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我省制定出台《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根据《办法》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其中,“无劳动能力”主要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特困人员财产应当满足的基本认定标准为: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含)以内;拥有1套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拥有1套小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享受特困期间未购买商品房、兴建小产权房;未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无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并足以影响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行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受理之日,即将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相关数据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发起信息核对。审核确认机关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全面审核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和初审意见,结合信息核对报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