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法院引导违法行为人认购“一元碳汇”。(资料图片)
位于上杭白砂国有林场的司法绿碳基地,利用违法行为人缴纳的碳汇赔偿金,营造碳汇林。(资料图片)
泰宁法院引导违法行为人通过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生态。图为放流现场。(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
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不仅损害了林地林木,还损害了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尤其是造成了碳汇损失。
在涉林刑事案件中,福建法院不仅倡导被告人通过补种复绿等方式修复受损生态,还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林业碳汇,以赔偿碳汇损失。但难点在于,如何科学计量碳汇损失?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林业局联合发布《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在全国首创林业碳汇损失计量及赔偿机制,探索破解碳汇损失赔偿计量难的问题。
从补种复绿到碳汇赔偿
碳汇赔偿,顺昌县人民法院是“首吃螃蟹”者。
2020年3月,该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吴某辉无证采伐林木73.6立方米。案发后,他认罪认罚,退回违法所得,并自愿认购价值4万元的“一元碳汇”。“一元碳汇”是当地自主开发的林业碳汇项目。公众可以“一元10千克”的价格,线上认购碳汇,收入返还林权所有者。最终,顺昌县法院依法酌情对吴某辉予以从轻处罚。
该判例是全国首个通过认购碳汇修复受损生态案件。
在顺昌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张夏兰看来,认购碳汇是践行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其底层逻辑是:“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不能一判了之,还要关注受损生态是否得到及时修复。”
比起“买空气”,生态恢复性司法更广为人知的做法是种树。
1991年,长汀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中,在全国首创“补种复绿”模式:判令被告人梁某华在火烧迹地上更新造林100亩。这一做法,改变了以往生态环境案件中一判了之的做法,迈出了全国生态恢复性司法的第一步。
以此为起点,生态修复理念向山水林田湖草等更多领域拓展,并延伸出了增殖放流、引流冲污、固坝填石等多种形式,原地、异地修复和替代性修复等多种路径。2017年出台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则建立了全省统一的规范。
然而,传统生态修复模式,有其局限性。
“以‘补种复绿’为例,它仅仅弥补了有形的林木价值,却忽视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气候等无形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王江凌认为,生态有价,传统生态修复模式,不足以补偿受损生态系统的全部价值,“应当建立能够充分体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赔偿机制,从有形修复向全面修复转变”。
可量化、可定价、可交易的林业碳汇,是重要切入口。
“林业碳汇,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经营、灾害防治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汇交易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省林业局造林处副处长杨子清说,“碳汇可以作为反映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一个综合性指标,碳汇量越大,森林质量越好。”
2016年福建碳市场开市时,便将福建林业碳汇列为三大交易标的之一。除了场内交易,三明“林业碳票”、顺昌“一元碳汇”等区域性林业碳汇产品,在场外市场同样活跃。这为林业碳汇赔偿创造了条件。继顺昌法院后,各地基层法院纷纷试水不同碳汇赔偿模式。
2021年9月,泰宁县人民法院向毁坏生态公益林的被告人吴某应,发出“司法碳购令”。随后,他通过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购买并核销了价值5000元的167吨林业碳汇。2021年以来,将乐县人民法院共引导8个案件的18名违法行为人,自愿认购福建金森碳汇科技有限公司收储的4481吨三明“林业碳票”。2022年,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办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过调解,违法行为人池某钿向沙县区林业碳中和基金会认捐了1062.26吨碳汇。
“从‘补种复绿’到‘碳汇赔偿’,是生态文明理念革新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王江凌说,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林案件8000多件,责令被告人购买林业碳汇超过1.3万吨。
碳汇补偿有了计量标准
碳汇赔偿怎么赔,赔多少?关键在于科学量化碳汇损失。但在实践中,各地普遍面临“鉴定难”“鉴定贵”“鉴定周期长”“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难题。
以早前审结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该案中,违法行为人滥伐64立方米林木,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共造成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约14万元。按照当前碳汇行情,其中的碳汇价值仅约5000元。但此次鉴定费用就高达8000多元,超出了碳汇本身的价值。实际上,不少案件中,鉴定费用远高于此。
“第三方机构鉴定费用高,周期长,成本与价值不匹配,增加了被告人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刑事案件快审快结。”将乐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汤晓慧说,在以往实操中,除了公益诉讼案件,对于碳汇损失一般不进行严格计量。主流的做法是,通过生态补偿金大致换算出碳汇价值。
建立科学统一的计量方法,是当务之急。龙岩市先行一步。
今年3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林业局联合出台《龙岩市关于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开展司法修复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工作指引(试行)》,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林业碳汇损失计量方法。简便易操作,是这份计量方法的显著特征。
“我们将受损森林资源分成乔木、灌木、竹林三个类型,并明确了不同森林类型碳汇损失计量公式,林业技术人员按图索骥即可计量出碳汇损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副庭长卢维善说,该机制出台以来,全市法院已审结案件17件,督促犯罪行为人认购碳汇1243.5842吨。
9月,省高院、省林业局联合推出全省版的林业碳汇损失计量方法。与龙岩版相比,该方法更加细化。
“我们结合福建林业实际,参照国家相关林业碳汇方法学,提出林业碳汇损失的计量类型、计量方法及主要树种相关参数。”杨子清说。
在该计量体系下,涉林刑事案件被分为盗砍滥伐、森林火灾、非法占用林地等类型;树种则被细分为杉木、马尾松、木荷、枫香、木麻黄等类别。不同的案件类型,对应不同的计量方法;不同的树种,对应不同的计量参数。譬如,非法占用林地类型又被细分为未硬化林地与硬化林地两种。前者需要计量乔木层(含竹子)、灌木层、草本层、枯落物及枯死木等4个碳库损失量,后者则要在此基础上,额外计算土壤碳库情况。
既要科学严谨,又要便于操作。
“轻简化的计算方式,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降低基层林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杨子清说,在福建省林业碳汇专项调查的基础上,省林科院通过对福建12种主要森林类型、430个固定样地、7600多份植株与土壤样品碳含量测定的大数据分析,发现不同碳库之间存在着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也就是说,林业技术人员在进行计算碳汇损失过程中,只需要计算出乔木层的碳汇量,再根据系数,就可推算出其他碳库的碳汇量。
拓展生态损害赔偿边界
碳汇损失可量化后,赔偿便有了依据。
“在被告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上,被告人自愿赔偿林业碳汇损失并签署赔偿承诺书的,人民法院可向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通知书,由林业部门委托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测算碳汇损失量,并出具意见书。”王江凌说,碳汇赔偿可作为被告人悔罪的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在具体赔偿方式上,福建法院积累了不少经验。泰宁法院引导被告人,通过场内市场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将乐法院、顺昌法院等引导被告人,在场外市场购买“林业碳票”“一元碳汇”等区域性林业碳汇产品;龙岩法院则鼓励各地国有林场营建司法绿碳基地,引导被告人缴纳碳汇损失赔偿金,专项用于地方国有林场营造碳汇林。
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全省版的指引提供了三种碳汇赔偿路径,供被告人自由选择:折算碳汇损失赔偿金并用于营造碳汇林、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购买经省林业局备案的其他林业碳汇。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认购的碳汇,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核销,以防止被告人日后进行二次交易,从中获利;缴纳的碳汇损失补偿金同样要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其专项用于营造碳汇林。
眼下,福建各法院正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引入林业碳汇损失计量及赔偿机制。以此为起点,碳汇赔偿理念开始向其他领域拓展。
10月底,省人民检察院、省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的工作意见(试行)》。这意味着,林业损失计量及赔偿机制,也将推广至环境公益诉讼领域。
森林系统是重要的碳库,海洋生态系统同样具有强大固碳能力。
不久前,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林某义指使被告人林某才等人过驳他人非法盗采的海砂,涉案价值超300万元。事后,被告人自愿出资10万元,通过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购买海洋碳汇近7000吨,得到从宽处理,最终获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海洋碳汇进行海洋生态修复的司法案件。
在涉林案件中,生态损害赔偿的边界有望得以拓展。
“碳汇仅仅是森林众多生态服务功能中的一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同时还损害了其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维系生物多样性、改善气候等多重生态功能。”杨子清主张,将更多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纳入赔偿范围。与碳汇赔偿一样,关键在于建立统一的损失计量核算标准。
一个利好消息是,今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计局联合下发通知,将福建等5省区列为全国森林资源价值核算试点。实际上,2004年开始,我国已连续开展了3期森林资源价值核算研究,从林地林木资源价值、森林生态服务价值、森林文化价值三个方面,构建了一套核算方法。新一轮试点工作的开启,意味着我国森林资源价值核算已从学术研究转向实践层面。
■记者手记
生态有价,损害担责
□福建日报记者 张辉
在“双碳”背景下,碳汇作为一种生态产品,得到了迅速发展。从林业碳汇到海洋碳汇、农业碳汇,碳汇的产品形态越发多元;从抵消企业碳排放到会议碳中和、消除碳足迹,碳汇的应用场景持续拓展;从碳汇交易到碳汇贷、碳汇险,碳汇的市场体系日臻完善。
碳汇在司法领域的应用,首先是生态文明理念与时俱进的结果。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为碳汇损失买单,传递出的是“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价值导向,同时弥补了传统生态修复模式的不足,提高了社会对生态价值的认知。通过司法实践,违法行为人乃至更广泛的社会公众将认识到,作为公共产品的生态资源是有价的,这种价值不仅体现在有形的实物中,也包含在无形的生态服务功能中。使用者,要为保护者付费;损害者,要履行修复责任,也要为受损的生态服务功能买单。
在我国,碳汇交易及相关应用,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理念普及、计量标准、交易规则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司法碳汇实践,同样需要破解包括适用范围、计量方式、赔偿模式等难题。福建法院与林业系统的合作成果,为在涉林案件中引入碳汇赔偿,建立了一套实践指南,对于碳汇在司法领域更广泛与深入的应用,具有借鉴意义。未来,在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类型的生态环境案件中,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坏赔偿案件中,碳汇赔偿机制都有望得以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