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我省、漳州市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市实际,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征求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经漳州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漳州市分行联合印发实施。
一、背景依据
2021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并明确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政府储备粮轮换、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的具体办法。漳州市政府对制定《漳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漳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油管理,进一步规范储备粮轮换行为,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全市统一的《漳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细则》,既是漳州市粮食安全保障制度的补充完善,也是依法开展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的现实需要。
二、起草情况
根据漳州市领导批示要求,原计划以漳州市政府名义印发《漳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但鉴于《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内容已细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非强制性要求各地制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且2021年8月漳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已制定下发《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为避免雷同,决定由部门联合制定下发适用全市的《漳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由漳州市发改委牵头拟制,广泛征求漳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农发行漳州市分行及各县(区、开发区)粮储管理部门意见,除漳州市司法局、龙文区提出修改意见外,其他单位均反馈无意见。最后与漳州市司法局、龙文区发改局进一步沟通对接后定稿。
本《实施细则》主要参照《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内容框架,结合《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最新要求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与《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相比,增加第二章职能职责,主要是结合了《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在附则部分明确了有效期限。
本《实施细则》根据省下发的有关文件对具体指标要求进一步量化,并结合该市实际情况对调整储备品种结构、轮换架空期及库存规模保有量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对轮换架空期进行了重新定义,操作性更强。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职能职责、轮换计划、轮换执行、质量管理、财务与统计处理、监督检查、附则,共8章31条。
(一)总体要求。一是实行均衡轮换。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第四条)。二是轮换基本原则。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等量轮换方式,特殊情况下需进行不同品种串换的,要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方可执行。(第五条)。三是探索“储加结合”等轮换方式,减少轮换差价,提高轮换效益(第六条)。
(二)职能职责。一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拟定本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负责对本级储备粮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第七条)。二是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拨付本级储备粮保管、轮换价差亏损、贷款利息等费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第八条)。四是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地方储备粮销售货款回笼后,及时、全额收回对应储备粮贷款(第九条)。三是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监督检查及信贷监管(第十条)。
(三)计划管理。一是实行轮换计划管理。严格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第十一条)。二是轮换计划的审批。由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第十一条)。三是储备粮轮换的依据和储存年限。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参考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5年、玉米2年、食用植物油2年(第十二条)。
(四)轮换执行。一是按批复组织实施。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轮换计划有序组织轮换(第十四条)。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是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时限。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时限由同级政府确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三是实物库存量要求。储备粮轮出后应当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除除储备规模过小(储备原粮少于4仓)或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各县(区)储备粮各月末实际库存原则上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全市储备粮各月末实际总库存要控制在总储备规模的70%以上。(第十六条)。四是轮换架空期。储备粮轮换架空期自轮出次月起至轮入结束,储备粮分批次轮换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七条)。五是公开竞价交易。储备粮轮换通过国家粮食福建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或直接收购方式,特定情形经批准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六是应急成品粮轮换要求。日常轮换采取先轮进后轮出的方式,除紧急动用外,代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代储协议所确定的数量(第十九条)。
(五)质量管理。一是入库粮食必检。储备粮入库平仓后,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第二十条)。二是轮入储备粮的质量要求。轮入的储备粮原则上应为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第二十一条)。三是储备粮轮换出库的检验。在参考储存年限内的储备粮轮换出库,出库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超过参考储存年限、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第二十二条)。
(六)财务与统计处理。一是储备粮轮换方式和保管、轮换等费用由同级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等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十三条)。二是储备粮轮入和轮出采取分别核算的方式进行。储备粮轮换时,要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水杂增扣量标准(第二十四条)。三是储备粮轮换的统计处理。按照国家和我省粮油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地方储备粮、商品粮油等统计月报,及时反映粮油轮换情况(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是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季度向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上报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轮换计划执行结束,应当上报轮换架空期、入库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七)监督检查。一是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财政、审计、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储存、利息费用、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二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第二十七条)。三是明确了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轮换管理的五种情形(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