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记者从福建省医保局获悉,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药店门诊统筹”),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根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合规处方,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一项惠民便民政策。
根据《通知》,将以“自愿申请、应纳尽纳”的原则鼓励零售药店申请药店门诊统筹。同时要求本省区域内的医保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互联网医院,均应参与药店门诊统筹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等参与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
就适用的药品范围,记者了解到,拟先将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挂网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纳入,待条件具备、医保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后再逐步扩大范围。
在处方要求上,规定只采用电子处方,处方有效期72小时,一次处方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在医保待遇方面,实行与出具处方医院同等医保待遇政策,即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享受开具电子处方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
就药店门诊统筹购买的药品价格问题,福建省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处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将实行自愿申请和依承诺制管理,愿意承诺按不高于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挂网价格销售和按规定结算处方流转药品费用的零售药店,才能申请纳入门诊统筹管理,鼓励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坚持好承担好定点属性,加强自律,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